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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土告202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25217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润时新能源有限公司宜阳一期350兆瓦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5116号),实施征收高村镇、韩城镇、柳泉镇和三乡镇4个镇范围内,涉及高村镇安沟村、北王村、丰涧村、刘沟村、马朝沟村、石村、王眷村、温村、演礼沟村、张深村、张延村、赵坡村;韩城镇陡沟村、福昌村、阁北村、秦王村、苏河村、桃村、王窑村、五岳沟村、小马沟村、于凹村;柳泉镇龙潭村、沙漠村、上于村、尹村、赵沟村、纸房村;三乡镇东柏坡村、东街村、东王村、古村、后寨村、马湾村、坡头村、仁村、西街村3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共计6.6548公顷(耕地5.0792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高村镇安沟村集体耕地0.04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共计0.0461公顷。

征收高村镇北王村集体耕地0.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共计0.0030公顷。

征收高村镇丰涧村集体耕地0.08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6公顷,共计0.0952公顷。

征收高村镇刘沟村集体耕地0.0837公顷、园地0.0952公顷、草地0.04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共计0.2380公顷。

征收高村镇马朝沟村集体耕地0.08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8公顷,共计0.0922公顷。

征收高村镇石村集体耕地0.0434公顷、林地0.04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共计0.0937公顷。

征收高村镇王眷村集体耕地0.039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1公顷,共计0.0431公顷。

征收高村镇温村集体耕地0.0140公顷、草地0.07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9公顷,共计0.0937公顷。

征收高村镇演礼沟村集体草地0.0952公顷。

征收高村镇张深村集体耕地0.0461公顷。

征收高村镇张延村集体耕地0.0461公顷。

征收高村镇赵坡村集体耕地0.0412公顷、林地0.04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2公顷,共计0.0937公顷。

征收韩城镇陡沟村集体耕地0.1197公顷、园地0.04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5公顷,共计0.1818公顷。

征收韩城镇福昌村集体耕地0.03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4公顷,共计0.0363公顷。

征收韩城镇阁北村集体耕地0.00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共计0.0097公顷。

征收韩城镇秦王村集体耕地0.03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7公顷,共计0.0460公顷。

征收韩城镇苏河村集体耕地0.04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4公顷,共计0.0461公顷。

征收韩城镇桃村集体耕地0.3624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0公顷,共计0.4025公顷。

征收韩城镇王窑村集体耕地3.2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3360公顷,共计3.5369公顷。

征收韩城镇五岳沟村集体耕地0.03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共计0.0461公顷。

征收韩城镇小马沟村集体耕地0.0364公顷、林地0.00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共计0.0475公顷。

征收韩城镇于凹村集体耕地0.0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共计0.0041公顷。

征收柳泉镇龙潭村集体耕地0.0400公顷、林地0.0476公顷、草地0.09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共计0.1889公顷。

征收柳泉镇沙漠村集体林地0.0476公顷。

征收柳泉镇上于村集体耕地0.0812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4公顷,共计0.0937公顷。

征收柳泉镇尹村集体耕地0.04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共计0.0461公顷。

征收柳泉镇赵沟村集体园地0.0952公顷、林地0.04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共计0.1409公顷。

征收柳泉镇纸房村集体耕地0.0293公顷、林地0.0124公顷、草地0.04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共计0.0971公顷。

征收三乡镇东柏坡村集体园地0.0476公顷。

征收三乡镇东街村集体耕地0.04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4公顷,共计0.0461公顷。

征收三乡镇东王村集体耕地0.0922公顷。

征收三乡镇古村集体耕地0.17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共计0.1843公顷。

征收三乡镇后寨村集体耕地0.0461公顷。

征收三乡镇马湾村集体林地0.0476公顷。

征收三乡镇坡头村集体耕地0.1383公顷。

征收三乡镇仁村集体林地0.0476公顷。

征收三乡镇西街村集体林地0.0321公顷、草地0.0155公顷,共计0.0476公顷。

以上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宜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