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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19〕40号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便于工程建后及时维护,保证工程发挥长期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宜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请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5日

 
宜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改农经〔2014〕84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环保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豫政办〔2017〕5号)、《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豫水农〔2017〕61号)和《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城区自来水管网延伸集中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机制。县、乡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受益村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日常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局报请县政府同意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县级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各乡镇对自筹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饮水安全网络,对各乡镇的饮水工程管护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各乡镇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成立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各村水管员的管理、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对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建立、落实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措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受益村三委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各村要确定一名水管员,负责本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管护和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的提取、交纳、使用等工作,水管员由村三委干部兼任,各村根据供水工程规模大小分散程度,可增设抄表员,具体负责通水管理、抄读水表、收取水费和工程维护等日常工作。水管员(抄表员)待遇由原渠道解决,原则上维持原管理模式不变。水管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和管理,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护标准

  第七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搞好农村饮水安全的“四项标准”,即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水质检测报告);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30升;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或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工程建后管护等有关政策和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第八条 各乡镇要定期举办“水管员培训班”,加强对水管员业务、技术、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村级水管员(含抄表员)要严格按规程操作,加强工程巡查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上报乡镇用水管理办公室并及时维修,确保工程完好率,合理收取水费,及时交纳自筹维修养护资金,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央、省、市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二是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的维修养护补贴资金;三是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四是来源于社会捐助等其它方面的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资金,根据历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支出,经测算,按照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人均3元标准,每年共需155.19万元(2018年年底全县农村集中供水人口为51.73万人),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水利局设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资金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按照农村“一事一议”和“四议两公开”制度要求,从工程收取水费中提取,或按受益村户籍人口交纳,经测算每年人均1元,由乡镇专户管理,用于本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自筹部分。
  第十三条 县域内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村,均可本着“尊重民意,自觉自愿”原则,参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优先享受国家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政策和县级维修养护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凡参与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管理的项目村,必须确定有村级水管员,能够及时交纳村级自筹维修资金,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将采取“选取试点,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在全县推广。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维养护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用”。
  (一)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优先使用中央、省、市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安排实施维修养护项目,不足部分从其它维修养护资金中解决。
  (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资金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实行县级报账制,仅用于入户工程以外主体工程维修补助,单笔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到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县级维修养护补贴资金补助70%,其余部分从村级自筹维修资金中解决。工程维修养护费用超过20000元的,可通过申报当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解决。     
  (三)从供水工程收取水费中提取或按受益村户籍人口交纳的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设立自筹维修养护资金专账,各村(或工程)单独设立账户(套),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接受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监管,确保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安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水电费、人员工资、招待费用等其他方面支出。

  第五章  工程维修程序

  第十六条 正常可预见的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由各受益村水管员向乡镇用水管理办公室申报维修计划,经用水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主管领导同意,上报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公室核准后,一是较大的维修项目可以通过申请当年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项目,按照有关程序实施解决;二是正常维修单笔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到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可以使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施,最终经县、乡两级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突发性饮水工程发生损坏时,水管员可拨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专线电话报告情况,各乡镇用水管理办公室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弄清工程损坏情况,安排人员对损坏工程进行维修。力争做到小损维修不超过24小时,大损维修不超过3天,对一些损坏严重、工期较长的维修项目,要尽可能提供一些临时性替代设备,保证群众正常用水,维修工程要保存以下资料作为备案:
  (一)村级水管员报乡镇用水管理办公室维修单;
  (二)维修前、中、后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及文字说明;
  (三)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认可的维修工程量清单;
  (四)支出维修养护经费的拨付凭证。
  第十八条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上每季度核销一次,发票和报销凭证必须由村级水管员、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乡镇主管领导签字,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按县级报账制度要求进行报账,原始发票留存县国库支付中心,各乡镇可保留复印件作为报销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凭证。
  第十九条 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从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对当年的维修养护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资金的,要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保护

  第二十条 强化水源地保护。环保部门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环保部门对不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应进行阻止,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水质检测。建立水源保护和水质的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水源保护“划、立、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标准、批次做好水质的巡检抽查,指导供水单位规范水质净化消毒,完善水质检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饮水安全隐患,不断提升供水水质的达标率。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供水工程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受益村和水管员(抄表员)做好供水工程日常巡查管护,严禁在供水构筑物、管道、蓄水池和泵站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附近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及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在机井、集水池、蓄水池、泵站附近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受益村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导致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受益村的地埋式蓄水池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水厂压力罐、蓄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做好清洗记录,压力罐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做好防锈蚀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按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常性的自查、检查制度。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饮水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对于管护效果好的水管员,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于管护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各乡镇政府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坚持对管护的工程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工程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