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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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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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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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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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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宜政通〔2019〕16号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洛政通〔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禁煤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即东至青啤大道,北城区西至拥军路、南城区西至西小河;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
(二)“双替代”覆盖区。锦屏镇:高桥、黄龙庙、杨店、东店、周村、苗村、陈宅、崔村、灵山、山底、西庄、八里堂、河下、南营、漫流、铁炉;香鹿山镇:龙王、甘棠、香泉、段村、官庄、后庄、黄姚、李营、牌窑、锁营、下河头、夏街、寻村;莲庄镇:石村、孙留、涧河、红旗、上涧、四岭、沙坡头、礼渠、鲍窑;柳泉镇:苗湾、花庄、河东、东高、鱼泉;张坞镇:留召、下村、凹里;韩城镇:东关、城角、福昌、西关;三乡镇:滩子、西村、下庄、南村、上庄、东村、桑梓沟。
二、禁煤种类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2019年10月底前,禁煤区内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依照上级文件应予淘汰、停用、拆除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依法逐步退出。
(二)禁煤区内除依政策可保留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及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底前置换收回。
(三)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引导禁煤区现有的清洁型煤加工企业及其配送网点于2019年9月底前有序退出。
(五)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在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禁煤区范围内居民取暖燃煤“双替代”改造任务。
(六)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落实禁煤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宜阳县人民政府;《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关于禁煤工作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