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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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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矿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1日
宜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有效信贷投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突出重点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对象
县内具有银行业经营许可牌照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工商银行宜阳支行、中国银行宜阳支行、农业银行宜阳支行、建设银行宜阳支行、邮储银行宜阳支行、宜阳农商银行、洛阳银行宜阳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阳支行、宜阳兴福村镇银行等,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适用此考核办法。
三、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单个会计年度内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等方面。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依据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得分。考核指标共有6大类13项,总分为100分,权重分配如下(考核细则标准见附表):
(一)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权重60%)。具体包括:贷款余额占10%、新增贷款额(增速)占20%、新增存贷比占10%、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速)占10%、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占10%。计分办法: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指标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对应指标占基数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权重,即为此项得分。最高分值不超过对应权重,最低为0分。
(二)政银企合作(权重20%)。具体包括:支持县内重点项目工程(政府投资)占5%、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占10%、日常信息报送及工作配合情况占5%。计分办法:支持县内重点项目工程(政府投资)2个以上且成效显著的计5分、1个计3分、未开展计0分;金融扶贫、普惠金融、乡村振兴以及支持“三农”发展等工作开展情况,未按要求开展的每项扣2分,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能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且积极配合金融工作安排部署的计5分,报送工作信息且基本配合金融工作安排部署的计3分,未报送相关信息或工作开展不力的计0分。
(三)金融创新(权重5%)。计分办法:在注重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创新开发信贷产品、灵活运用担保方式,在县内或全市率先开展的计3分,成效显著被肯定或推广的再加2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四)风险控制(权重5%)。计分办法:不良贷款率≤3%为满分,3%—5%计3分,≥5%计0分。
(五)纳税情况(权重5%)。计分办法:根据税务局对各商业银行本年度实际纳税情况的统计(指计入县级收入的税收,下同),税收较上年同期增幅达10%以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同时当年纳税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直接计满分。
(六)平时考核(权重5%)。计分办法:县金融工作局每季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存贷比等权重进行考核排名,结合平时排名情况,按5、3、1、0四个计分档次,对连续两次相关指标排名最后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计0分。
(七)一票否决。县内各金融机构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群体性上访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情形,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八)结果运用。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逐步消除金融机构“存贷反差”现象,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份额与贷款份额基本配套。实行县内各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与其贷款总量、新增贷款额、贷存比、纳税、支持县域发展等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考核评分情况计算出各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占比情况,拿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对各银行财政性存款进行调整,按照考核结果新调入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原则上3个月内不调整,对于调出财政性存款的银行原则上3个月内不新增财政性存款。
四、奖项设置和资金使用
(一)奖项设置。设立金融工作综合奖和专项奖两个奖项。
综合奖:根据考核办法,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情况,综合评比奖励表现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进行表彰,其中: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专项奖:完成县定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的奖励2万元;完成县定扶贫小额信贷目标任务的奖励1万元。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信贷从业人员,也可用于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
五、申报程序
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具体通知时间和考评总体要求,于每年1月20日前,汇总整理本单位有关数据和证明材料,向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进行申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对县内各银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考评年度内出现严重经营管理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并提出取消参评资格建议。县金融工作局联合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向县政府提交申请奖励报告。
对不按时报送材料的金融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对于故意报送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排序末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以适当方式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宜阳县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宜政〔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宜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工作原则
坚持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突出重点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对象
县内具有银行业经营许可牌照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工商银行宜阳支行、中国银行宜阳支行、农业银行宜阳支行、建设银行宜阳支行、邮储银行宜阳支行、宜阳农商银行、洛阳银行宜阳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阳支行、宜阳兴福村镇银行等,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适用此考核办法。
三、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单个会计年度内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等方面。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依据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得分。考核指标共有6大类13项,总分为100分,权重分配如下(考核细则标准见附表):
(一)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权重60%)。具体包括:贷款余额占10%、新增贷款额(增速)占20%、新增存贷比占10%、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速)占10%、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占10%。计分办法: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指标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对应指标占基数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权重,即为此项得分。最高分值不超过对应权重,最低为0分。
(二)政银企合作(权重20%)。具体包括:支持县内重点项目工程(政府投资)占5%、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占10%、日常信息报送及工作配合情况占5%。计分办法:支持县内重点项目工程(政府投资)2个以上且成效显著的计5分、1个计3分、未开展计0分;金融扶贫、普惠金融、乡村振兴以及支持“三农”发展等工作开展情况,未按要求开展的每项扣2分,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能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且积极配合金融工作安排部署的计5分,报送工作信息且基本配合金融工作安排部署的计3分,未报送相关信息或工作开展不力的计0分。
(三)金融创新(权重5%)。计分办法:在注重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创新开发信贷产品、灵活运用担保方式,在县内或全市率先开展的计3分,成效显著被肯定或推广的再加2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得分。
(四)风险控制(权重5%)。计分办法:不良贷款率≤3%为满分,3%—5%计3分,≥5%计0分。
(五)纳税情况(权重5%)。计分办法:根据税务局对各商业银行本年度实际纳税情况的统计(指计入县级收入的税收,下同),税收较上年同期增幅达10%以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同时当年纳税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直接计满分。
(六)平时考核(权重5%)。计分办法:县金融工作局每季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存贷比等权重进行考核排名,结合平时排名情况,按5、3、1、0四个计分档次,对连续两次相关指标排名最后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计0分。
(七)一票否决。县内各金融机构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群体性上访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情形,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八)结果运用。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逐步消除金融机构“存贷反差”现象,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份额与贷款份额基本配套。实行县内各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与其贷款总量、新增贷款额、贷存比、纳税、支持县域发展等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考核评分情况计算出各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占比情况,拿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依据考核结果对各银行财政性存款进行调整,按照考核结果新调入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原则上3个月内不调整,对于调出财政性存款的银行原则上3个月内不新增财政性存款。
四、奖项设置和资金使用
(一)奖项设置。设立金融工作综合奖和专项奖两个奖项。
综合奖:根据考核办法,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情况,综合评比奖励表现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进行表彰,其中: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专项奖:完成县定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的奖励2万元;完成县定扶贫小额信贷目标任务的奖励1万元。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信贷从业人员,也可用于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
五、申报程序
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具体通知时间和考评总体要求,于每年1月20日前,汇总整理本单位有关数据和证明材料,向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进行申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对县内各银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考评年度内出现严重经营管理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并提出取消参评资格建议。县金融工作局联合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向县政府提交申请奖励报告。
对不按时报送材料的金融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对于故意报送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排序末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以适当方式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宜阳县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宜政〔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宜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