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宜政办〔2015〕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2月4日审议批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障《条例》实施,县政府决定开展《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条例》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需要,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环境保护目标而制定的,是当前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教育职责、提升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水平和能力、推动全民参与环保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作为,积极承担起普及环保知识和环保政策法规宣传工作重任,积极引导、规范公众有序开展环境保护、环境维权等活动,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和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二、健全机构,深入推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开展
  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李晓波为组长、王志伟副主任为副组长,县环保、教育、人社、司法、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条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推进指导《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开展。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条例》宣传贯彻活动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形成《条例》宣传贯彻的长效机制。
  三、各尽其职,切实保证《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实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县教育局:要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指导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对学校环境保护教育进行监督检查。中小学校每学年安排不低于12课时的环境保护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环境保护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幼儿园要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
  县人社局:要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县司法局:要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计划,在每年普法教育时组织实施。
  县环保局:每年组织市控以上企业及新建项目负责人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八个学时;针对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每次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县广电总台:开设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传播节能减排和绿色环保生活常识,适时播放环保公益广告和环保宣传口号,引导群众同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营造人人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新农村建设等日常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活动。
  各企事业单位: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做好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经常性环境保护教育。
  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注重建章立制,建立工作台账,收集好、保护好工作档案。县《条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强化奖优罚劣,对工作推进给力、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