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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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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1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8日
宜阳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严格环境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全县环境质量改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16号)的要求,县政府定于2015年3月至11月在全县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大检查工作重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与突出环境问题要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重在进一步摸清产业集聚区、养殖小区和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全面落实治理污染与环境保护责任;重在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保障环境安全;着力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营造环境监管执法良好氛围;着力解决环境管理能力不强、体制不顺问题,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部门联动、司法联动、执法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查产业集聚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到位、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突出抓好火电、钢铁、建材(水泥、陶瓷、砖瓦)、电解铝、氧化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碳素、造纸、酿造、制药、印染、矿山开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涉重金属、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处理。按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是否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检查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大检查方案,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并逐级报告检查和整改情况。
(二)各乡(镇)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大检查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和督促整改,并逐级报告检查和整改情况。
(三)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产业集聚区入园企业、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督查和督促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中旬)。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迅速部署启动大检查工作,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大检查顺利开展。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3月下旬至9月)。县产业集聚区入园企业、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进行全面排查和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排查情况、大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
(三)抽查督查阶段(2015年10月至11月)。10月底前,县政府将组织县有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和督促整改,对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向市政府报告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11月份做好市政府督察组抽查督查的各项迎检工作。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牵头,县环保、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市政、水利、畜牧、公安、安监、林业、交通、政府法制、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的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大检查工作。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机制,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精心部署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活动有人主责、有人主抓、有人落实。要把大检查列入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将督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全过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大检查活动顺利开展。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要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乡(镇)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严格执法贯穿大检查活动始终,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不齐全的,要依法查处到位;对没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督促限期整改和实现达标排放,并依法查处到位;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务求工作实效。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检验大检查活动成败的关键,通过大检查彻底摸清区域内排污单位数,建立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于群众反复投诉、屡查屡犯、久拖不决等突出环境问题,要按照法律关于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规定依法查处到位,并采取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组织约谈、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确保问题解决。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要及时实施执法后督察,跟踪问效,确保执行到位。
(四)加强部门联动。各乡(镇)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检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度、汇总上报等工作;结合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组织有关部门对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负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执法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有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落实行业准入,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和在建违规项目进行清理。
县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分解、公告名单和任务落实;严把重点行业准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积极防治工业污染。
县住建局:负责检查县产业集聚区给水管网、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情况。
县市政局:负责检查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检查河道内挖沙、水洗沙等清理整顿和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情况;被依法取缔关闭、责令停产等生产企业违法供水情况。
县林业局:负责检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县畜牧局:负责研究、制定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方案,指导养殖企业按方案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县公安局: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
县交通局:负责检查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安保防撞等防护措施建设情况;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资质管理落实情况。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县政府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县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防止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检查环保部门发现并提供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的清理废除情况。
县广电总台:负责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宣传工作。
县电业局:负责根据县政府确定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名单检查其供电情况,对县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五)加强工作调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定期向县政府联席会议机制报送大检查工作情况,并抄送县环保局。3月19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报送辖区大检查方案、联络部门、联络人员信息及有关情况(附件1);3月20日前,报送排查情况及附件2—3;6月20日前,报送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附件4—7;9月20日前,报送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附件4—7;每月25日前要编发报送1—2期大检查工作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一次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上所有材料及报表,均同时报送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本(联系人:赵海杰 15538803363;邮 箱:yy.hjjcdd@163.com)。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县广电总台等要充分利用工作橱窗、电视、广播等媒介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