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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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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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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1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宜阳县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8日
关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
宜阳县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洛阳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和国际承诺,加快推进我县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至2015年6月底前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完善机制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应尽之责,更是广大群众分享卫生事业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县、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制定相关预案,建立健全机构,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人力资源等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得到明显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体系与能力建设同步的工作机制,在政策和资金支持、监测和应急准备、防控和风险沟通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家要求,为及时有效应对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我县面临的公共卫生形势日趋复杂,禽流感、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威胁抬升,恶性疟、登革热、埃博拉出血热等传染病跨境输入风险加剧,食品药品安全、化学性中毒、核与辐射事件的挑战日益严峻,我们在实验室检测及人畜共患病、化学性事件防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卫生应急能力与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共卫生安全形势、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还不适应,各项建设任务仍然繁重。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明确措施,狠抓落实,统筹规划,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我县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如期达到各项能力建设要求。
二、建设目标
2015年6月底前,完成以下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实施方案》要求的能力。
——围绕核心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立运转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综合能力。
——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对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24小时内完成评估,并在2小时内向卫生部门和相关机构通报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事件危害。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为加快推进我县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2015年6月底前达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对照《实施方案》查找不足,分析确定影响本部门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的关键因素,提炼归纳项目、指标和内容,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本系统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相关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
县政府将结合我县面临的主要传染病疫情威胁,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机制,开展必要的技术和物资储备,提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兽医系统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
卫生部门要制定实验室检测体系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疾病和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完善部门间、机构间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我县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和运转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资质认证实验室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目录数据库。
县卫生、农业、畜牧、质监、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树立生物安全意识,强化制度建设,加大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给予培训支持,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控制和考核体系,推广应用卫生应急检测标准方法。卫生、农业、畜牧、质监、林业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物质样本的采集、包装、运输的保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采样、检验、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确保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运输要求。
(二)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卫生、农业、畜牧、林业、质监等多部门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健全疫情应对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置的“三同时”工作机制,落实部门间标本、菌(毒)株和检测技术的共享机制,定期开展疫情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
农业、畜牧、林业、质监等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禽、家畜、野生动物及疫源疫病监测,提升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能力,强化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落实检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布局及建设工作力度。持续加大投入,不断完善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农业、畜牧、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受染动物的检疫、诊治、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评估等措施,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加大《食品安全法》实施力度,强化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畜牧、质检等部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问责和召回措施,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检测和评估方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及时完整收录、分析、反馈辖区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逐步增加、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种类及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数量,定期开展社区群众和责任单位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建设,配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快速检测仪器试剂、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充实专业人员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及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
(四)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事件监测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收集辖区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等风险点数据,完善部门间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提升应急监测预警能力。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制定工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组建高素质的处置和救援队伍,配置先进的专业救援装备和个人防护设备,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加大投入,切实提升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实验室检测、确认能力。统筹辖区医疗资源配置,建立满足需要、技术一流的专业救治队伍。
(五)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卫生、农业、畜牧、环境保护、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多部门组成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完善评估和预警制度,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卫生部门要加强网络直报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网络直报覆盖率达100%,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不断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加强综合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预警和综合分析水平,及时对可疑信息进行评估和通报。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卫生应急专岗专职人员,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增强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个人装备和现场处置装备,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和应急资源配置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重点加强县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依托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步建立县级公共卫生应急药品器械、传染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联系人制度,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抓紧实施。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条例》实施工作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督导检查与评估
卫生、质监、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协调指导,适时对本系统、本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2015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全面落实、积极推进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措施,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持续投入、发展、加强和提升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不停滞、不倒退、能达标,保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