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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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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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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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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宜政办〔2015〕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宜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7日
宜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控)病媒生物活动。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防控,是指对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进行防控。
第三条 防控病媒生物,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各爱卫成员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防控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防控病媒生物有关的工作,并成立爱卫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县疾控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防控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卫生、农办、林业、住建、工商、市政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加强病媒生物防控管理。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控工作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宿舍和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各责任单位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个体工商户,多个单位共用楼群、院落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经费,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落实。
第五条 各地、各单位爱卫组织对在病媒生物防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 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控专项业务培训。各单位爱卫组织应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积极宣传病媒生物防控知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病媒生物防控技能培训。
第七条 病媒生物防控应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群专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和药械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个人应开展经常性除“四害”活动,各乡(镇)、各单位爱卫组织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除“四害”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地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消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在住宅区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置完善的防鼠、蚊、蝇设施;
(五)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 鼠、蚊、蝇、蟑螂的控制效果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灭鼠: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3%;鼠迹法阳性率不超过2%;城区内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学校、单位院内、住宅区等不同外环境累计2000延米,鼠迹不超过5处;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灭蚊: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积水中和大中型水体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均不超过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房间不超过3%,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防控达标是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条件,卫生先进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全县集中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由县爱卫办统一组织、统一药械、统一考评,县爱卫办做好各辖区范围内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各尽其责,认真抓好所属系统、辖区的经常性和集中除“四害”具体工作。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均应服从监督与管理,确保各自范围内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个人应当做好住宅与生产经营摊点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第十三条 街道、广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负责。
第十四条 车站、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经营者负责。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防控,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建设单位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自行开展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有资质的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机构代为杀灭(要签订委托责任书),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十八条 县爱卫办应建立健全本地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机构的资源数据库和消杀药械储备数据库,加强病媒生物防控药品管理,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各乡(镇)、各单位病媒生物防控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杀虫药物,须经市级以上爱卫会检验鉴定认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急性剧毒和无批准文号、无商标、无使用说明、无厂名的灭鼠药物以及卫生杀虫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凡在病媒生物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凡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单位,县爱卫会可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一)无证生产、贩卖病媒生物防控药品、药械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药品的;
(三)经营伪劣病媒生物防控药品的;
(四)损坏病媒生物防控药物、器械的。
第二十二条 病媒生物防控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卫生先进单位;已取得卫生先进单位复查考核病媒生物防控不达标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凡拒绝、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重点单位:指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场、粮库、医院、长途汽车站等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阳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