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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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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发〔2011〕1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4〕12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产煤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地方主体煤矿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地方主体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负责监管的煤矿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整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工作部署,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按规定参与验收;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协调;对辖区内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辖区内煤矿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县煤炭管理部门是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县辖区内地方主体煤矿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本地区煤矿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进行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整改,负责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及复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煤矿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提请关闭。
(一)要严格执行煤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履行好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研究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组织拟订本地区的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批、瓦斯等级的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核定,以及质量标准化建设;负责煤炭行业统计信息的汇总和经济运行的分析工作;指导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组织制定停工停产煤矿复工复产的验收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须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联合执法检查。
三、各涉煤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管理、监督、监察职责,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煤矿无证采矿、超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对已实施关闭的煤矿进行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名称的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煤矿进行行政处罚,暂扣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停工停产煤矿火工用品进行封存,收缴到位。对私自买卖、制造、私藏火工用品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五)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拟关闭的煤矿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对停工停产煤矿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批准的电量定额供电。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上述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严厉查处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