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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2015〕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9日

宜阳县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投入力度,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县新兴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原则上年度预算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加强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县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我县先进装备制造、食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中的项目;支持符合我县发展需要的新兴工业产业项目;
  (二)支持咨询研究、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法律、教育培训、节能环保、物流营销等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项目;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四)支持中心商务区和特色商业区重大示范项目;
  (五)支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健康养老、电子商务、医疗保健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
  (六)支持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基地型农业龙头项目;
  (七)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内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二)符合国家、省各类专项规划,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功能区布局;
  (三)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四)项目具有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性强等特点。
  上述各产业项目和重大、示范项目的具体条件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宜阳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这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
  己获新兴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新的支持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贷款贴息、建设补助或奖励三种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技术转让、人员培训、产品(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表彰奖励等。
  采用建设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重大示范项目,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如最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按建设进度分年度补助。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当年开工、当年投产的亿元以上重大新兴产业项目,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获得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的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新列入省级以上的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企业须提交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同时,须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的立项、环评、土地等相关批准文件;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六)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时,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已经安排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财政、投资促进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报批、监督稽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本辖区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初步列出下年度引导资金的预算规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后,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出具预审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预审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评审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有关科研院所、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复后,评审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引导资金计划至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
  县财政局对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作为直接监管部门应加强引导资金的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根据产业及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计划拨付资金。
  获支持项目在继续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项目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引导资金;对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暂停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支持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引导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审计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审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