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
发布日期:2015-07-01
-
发文机关:
-
文件编号:
-
索引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号),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公证工作,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运行和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对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理,促进对外交流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引导服务、监督保障、沟通协调的作用。通过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可以防止不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政府行为更加合法有效、提高市场主体和各行业的依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大量社会事务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县公证处在继续做好已有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拓展新业务领域,积极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城镇化建设、土地流转、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提供法律服务,并逐步把公证业务拓展到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理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三、努力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公证工作
(一)各类招投标公证。对政府采购、大宗商品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公证。各有关单位要把公证作为节约资金、堵塞各种漏洞的一个重要手段,以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公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合同可交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支持,以确保土地流转活动合法进行。
(三)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合同公证,以确保整个土地承包活动依法进行。
(四)借款合同公证。对各金融部门与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当事人签订的小额担保贷款等可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减少不良贷款,降低资金投放风险。
(五)房产转让、房产开发公证。开展各类房屋产权转让及商品房预售、出售、出租、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各类房产开发合同及房产继承、赠与、遗赠行为公证。通过公证监督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止各种违法不当行为发生。
(六)企业改制中的相关事项公证。在各类企业进行改革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划转等有关事项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可交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七)现场监督公证。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往往送达难,造成执行困难。为严格执法程序,可申请公证机构现场监督送达并出具公证书。
除上述公证事项外,鼓励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活动、民事交往及社会事务中对有关经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
四、切实加强对公证的领导
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规定,帮助解决公证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为公证工作的开展创造优良的环境。县司法局要全面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证规范进行,努力把公证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2005年4月12日制定的《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宜政办〔200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