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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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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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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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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的发生和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加强布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控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肉制品、奶制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牲畜跨区域交易频繁,布病疫情明显上升,部分地区呈流行趋势,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布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二、完善措施,严格防控
(一)积极宣传。县卫生、畜牧部门要共同做好布病防控的宣传工作,各印制人畜布病防控宣传材料2000份,在重点区域、重点人群进行发放,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二)摸清底数。各乡(镇)要立即对本辖区内的牛、羊存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布病防控工作档案,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务于7月5日前将本辖区牛、羊存栏、调入及布病免疫情况报送至县畜牧部门。
(三)加强免疫监测。各乡(镇)7月10日前要组建4—6人的专业防控队伍,负责羊(牛)群集中采血。9月20日开始逐村进行补免补防,使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10月20日前补免结束,做到应免尽免;有新增布病患者的乡(镇),县畜牧部门要安排专人到疫点羊(牛)群进行采血检测,待检测结束后再进行免疫,检测任务要在11月底前完成。对于检出的病畜,各乡(镇)要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牲畜免疫登记造册,发放免疫证,打上耳标,做到防疫登记册、免疫证、耳标“三对照”。
(四)迅速处置。疫情所在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病畜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县畜牧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县财政部门负责病畜价格评估和经济补偿,县公安部门做好扑杀现场的秩序维护。
(五)强化监管。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建立完善布病联防联控长效机制。要强化检疫监管,严堵外疫传入,严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关,严格执行牲畜调运报批报检制度,严防外疫传入。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跨区域引进的牲畜实施隔离观察,大中型牲畜隔离期为45天、小型牲畜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及时对不合格的牲畜进行处理,县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凭证凭标进场屠宰制度,严格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病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牲畜及畜产品,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县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的检查力度,发现无证运输的,及时通知县畜牧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牲畜屠宰场(厂、点)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布病防控工作,明确乡(镇)长为布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层层分解任务,扎实推进布病防控工作。
(二)强化合作。各乡(镇)以及畜牧、卫生、商务、交通、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信息,建立并完善布病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发现疫情,及时处理。
(三)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布病防控经费投入,落实疫情监测、人员培训、疫情处置、疫畜扑杀和扑杀补助等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经费。同时,要加强布病防控经费的监管,保证防控经费专款专用。
(四)加强督导。县政府将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督导组,分别由县卫生局、畜牧部门牵头,督导各乡(镇)布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