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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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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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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市下达我县的创模暨碧水蓝天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20号市长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57号)和《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2015〕73号)规定和要求,县政府决定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区域。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滨河南路以南(含滨河南路),解放路以北(含解放路),滨河西路以东,创业路以西区域。
二、限行时间
每日8时至18时。
三、限行车辆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两、三轮摩托车除外)。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工程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四、法律责任
县环保部门按照《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测,抽测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个人拒绝抽测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拒绝抽测的,处以1000元罚款。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随车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县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
本通告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