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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201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统计工作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科学、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修订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近期全国开展的名录库核查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工作是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有了新的内涵和要求,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丰富。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等职责,着力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在认真执行国家、省统一的统计制度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重点建立和完善信息经济、电子商务、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物流业、金融、非金融投资、科技创新、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探索构建政府大数据平台。充分利用各类普查资料、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部门统计信息等,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信息资源,构建全面反映宜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政府大数据平台。同时,积极运用互联网信息、企业生产经营记录和部门行政记录等大数据,拓展统计调查资料来源,推进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电子化记录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的应用。
  三、进一步深化统计监测分析和应用
  (一)强化统计监测。坚持“用数据说话、为发展服务”,及时反映经济运行态势。建立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重点企业、重点监测指标和省、市有关考核指标的月(季)度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全国、省、市相关数据的比较分析。
  (二)完善评价体系。及时跟踪监测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的统计监测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县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质量效益、资源环境、科技创新和民生改善状况。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计、财政、税务、工商、住建、交通、发展改革、金融、编制、工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参加的全县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确保部门统计数据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吻合、与全县主要经济指标相匹配,切实形成全县统计工作合力。
  (二)加强部门统计业务管理。按照“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要求,明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严格落实“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的要求,落实统计工作职责,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加强统计工作监督考核。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全县综合考评范围,将统计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数据为准。
  五、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工作
  (一)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恪守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四条红线”(先进库、再有数;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绝不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真实数据;由企业联网直报数据,绝不代填代报企业数据;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绝不自行修改企业任何数据)。
  (二)完善统计管理机制。加强统计报表制度管理,建立部门统计报表项目库。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重要数据的,应及时报统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进一步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编制、质监、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与统计部门的资料交换,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准确、全面、完整。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及时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无证照个体户转为有证照个体户。发展改革、住建、统计等部门要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基础数据共享库,确保及时将投资项目纳入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加强对规模(限额)以下工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企业,特别是对接近规模(限额)标准企业的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转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一)加强乡(镇)统计调查工作。各乡(镇)应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设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明确统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乡(镇)的规模和经济总量,配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乡(镇)统计人员岗位调整应充分听取县统计部门的意见,有条件的乡(镇),对统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二)改进和完善行政村(居委会)统计调查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行政村(居委会)统计调查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认真开展行政村(居委会)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行政村(居委会)统计业务工作的管理,不断优化行政村(居委会)统计调查人员结构,将年轻、文化水平高、会操作计算机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村(居委会)统计调查队伍中。
  (三)强化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地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强化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统计工作。切实加强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商业区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
  (五)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县级统计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要保障统计调查所必须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大力推进PDA等现代信息设备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积极推广应用统计电子台账。
  七、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要把统计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各类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大型调查和日常统计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统计执法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统计稽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切实排除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的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八、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保
  (一)重视统计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促进统计干部队伍稳定和发展。
  (二)保障统计经费足额到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统计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统计正常业务、统计信息化建设、大型国情国力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及时解决统计部门的实际困难,不断改善统计部门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