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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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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6日
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5〕66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和确权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新阶段对农村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激发农村生产要素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对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扎实做好。
二、总体目标
2015年我省被国家确定为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省,根据省政府要求,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我县具体安排为:按照分期分批、统筹开展、难易兼顾、地理相邻的原则,从2015年起,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县总耕地面积107.3万亩,涉及353个行政村、3270个村民组、139969户农户。第一批开展确权登记颁证乡(镇)1—3个,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2015年未开展的乡(镇)为第二批,于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2017年查漏补缺,充实完善,县级自查,接受市级核查、省级考核。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方、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县、乡(镇)、村分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县级主要承担组织指导协调责任,乡(镇)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村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承包地,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四、工作重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做好工作。
(一)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信息等。争取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相结合,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充分利用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实测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完善、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统一印制发放。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始后,根据承包农户的自愿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应为申请农户换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要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七)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13号)文件精神,以县为单位,组织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建设,主要任务包括:软、硬件系统建设,数据资料入库和数据安全保密建设。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五、工作步骤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第一批2个乡(镇)的确权工作,2015年底基本完成;第二批14个乡(镇)的确权工作,2016年底基本完成。第一批确权工作具体分5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31日)
1.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县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制定本乡(镇)具体工作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开展动员。采取召开动员会,通过标语、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阐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3.培训骨干。由县农业局组织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的培训。同时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镇)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4.组织完成技术招投标。依据农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程,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法律、政策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内容进行招投标,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技术协作单位,并由中标单位负责编制全县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
5.建立基层工作机构。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司法、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6.航拍制图。由中标的测绘公司对全县的承包地进行航空摄影测量,制作出1:2000的正射影像图,作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调查底图。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
1.查清承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阶段(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30日)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3.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测绘公司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进行签字(章)确认。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代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四)登记颁证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0日)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测绘公司依据各村公示无异议的调查资料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编制乡(镇)“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账簿完善。
2.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库归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价值、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全县基本完成确权工作后,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县确权办公室对各乡(镇)工作成果进行核查和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对工作不彻底、走过场等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宗教局、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办、信访局、统计局、档案局、妇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宜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督查工作落实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同时,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督导组,负责对各乡(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成立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司法、信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单位配合的法规宣传组,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的解读、解释、宣传及矛盾纠纷的调处等。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农业部门负责政策研究、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做好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农户的户籍资料;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县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县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有关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信访接待工作;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各行政村的统计代码;县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县宣传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县宗教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县司法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县水利、林业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县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同时,要加强村(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工作中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落实保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除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外,从2015年起,县政府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和业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全额保障;各乡(镇)政府也要筹措一定的资金,作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督导组要加强检查监督,坚持定期调研和巡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调查摸底阶段开始,县督导组每月15日、30日,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所督导乡(镇)的工作进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赴省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由县级组织自查、整改后,迎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