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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2015〕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5〕34号),我国将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5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5〕6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县情县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了解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状况和农民生活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县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 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要求,县政府决定成立宜阳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负责协调安排;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协调安排;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农业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保障普查经费。县、乡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培训和组织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国家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及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工作,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掌握我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全面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三)认真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县、乡普查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县农村发展实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广播、电视、条幅、板报、标语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