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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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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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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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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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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宜政办〔2016〕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灵山文化旅游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7日
宜阳县灵山文化旅游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灵山文化旅游风景区的文化内涵和品位,加大风景区的可游性,创造更大的旅游经济综合效益,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山文化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灵山文化旅游风景区牌坊,西至陈宅河,南至宜阳林场灵山管理区南边界,北至河洛水乡北边界。具体包括:灵山寺主景区、灵山莲花公园、永济湖、换乘中心及停车场、河洛水乡等(暂定)。
第三条 宜阳县灵山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灵管处),在宜阳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灵山风景区管理处对风景区具备整合、规划、服务、协调、管理等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2.参与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3.协助相关部门监督风景区内各类建设项目;
4.协调、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旅游事业等;
5.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设在风景区内的单位和公司,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要配合灵管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灵管处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住建、国土、文化、宗教、公安、消防、交通、工商、质监、林业、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风景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污染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严格保护。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确需采石、挖砂、取土的,报请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灵管处备案后,在指定地点采挖。
第八条 灵管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区及其周边的护林、绿化、防火、狩猎、防治病虫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分权属均应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确需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的,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灵管处备案。
第九条 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奇峰、异石、名树、名泉、名瀑等,建立档案,设置标牌,严格保护。
前款所列景物周围,除建设必要保护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
第十条 风景区内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等,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要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在室外吸烟、烧香、燃烛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二条 未经检疫部门检查的竹木及其制品、盆景、苗木、花卉、种子和动物等,不得运入风景区。
风景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1.在文物、景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2.商户店外经营、乱摆乱放、强买强卖;
3.攀折树木和采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燃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5.捕猎野生动物、私自采掘野生植物;
6.毁林开垦、私搭乱建、建坟立碑、砍柴、放牧;
7.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8.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9.拦截游客车辆强行收费、乱停乱放;
10.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因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的需要,确需对风景区规划进行修改的,修改方案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报灵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破坏景观的工程设施。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维修,凡污染环境或者破坏景观的,应当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因保护、开发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依法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灵管处备案。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寺庙等古建筑的新建、重建、改建、扩建等,依法报文物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灵管处备案。
风景区内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及其他文物古迹的维修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修旧如旧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原则。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一切宗教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其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举行重大宗教活动需经宗教、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灵管处备案。
第十九条 灵管处对风景区内的治安、卫生、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开发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灵管处备案。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风景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条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灵管处根据风景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需要,可以规定风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并定期对景区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组织建设风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当按照灵管处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地点安置。禁止在游览景区内设立、张贴广告。
第二十三条 进入风景区的营运车辆,应当经灵管处批准,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
进入风景区的非营运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灵管处要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2.损毁风景区界碑、景物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3.破坏风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灵管处要加大景区辖区巡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立即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违反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宗教、旅游、工商、土地、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灵管处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灵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