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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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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文〔2013〕2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12月3日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域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管委)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交管办)是县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市政、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七条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程序的具体操作和实施。
三、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八条 在本县县域范围内进行的下列招投标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五)排污权的出让和转让。
(六)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电视、报纸广告等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八)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限额以下司法委托拍卖和涉讼国有资产的拍卖。
(九)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一)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逐步将交通运输、电力、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驻宜单位、驻宜企业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十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前款所称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九条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县交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县交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凡在目录内的项目交易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鼓励其他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四、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县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事项、审核进场交易资料、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服务、提供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出具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县国土资源局签发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委托书,明确委托交易的事项及有关交易条件要求,提供土地出让方案请示、出让方案批复、出让宗地地价审批表、出让宗地估价一览表、出让宗地界址图(含相应的西安80系坐标电子数据)、规划设计条件、储备中心出具地块情况说明等文件资料。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产交易科自收到县国土资源局出让委托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宗地的实地踏勘,做好出让信息发布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县政府的土地出让方案批复等文件,拟定土地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文件。待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渠道对外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财政、国资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县政府)、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选定实施产权交易拍卖和招投标的服务机构,将成交结果抄送财政、国资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起草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落实政府采购资金、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采购资金的预(结)算评审;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考核集中采购业绩等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做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负责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的编制和发放;负责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示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政府采购相关信息;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和移交;负责提供政府采购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及时做出答复,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督促合同的履行和验收;经采购人同意后,支付采购资金。
五、信息发布及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市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等媒介上发布外,同时应在中心网站、电子屏、公告栏上发布。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洽,实现各类评标专家库之间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建立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对评审专家和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供应商(投标人)信息库、项目单位(采购人)信息库、产品信息库以及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建立随机抽取系统,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出具专门评价报告,并依据报告统一对上述信息库管理对象进行取舍。
六、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采取交易中心内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纪律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建立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互为补充的监督体制。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运用现场监督、电子监察、受理举报等形式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县交管办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大力推行电子招标、远程异地评标、网上审批、电子监察、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网上公告等做法,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第二十一条 县交管办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管理协调,共同督促公共资源项目进中心交易。对按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确认书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证书和资金拨付等;对应进未进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相关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不予办理资金拨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招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县交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纪律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审计监督。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