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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1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全县广大农民生活环境,切实加强乡(镇)及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抓好环境保洁及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巩固和提高环境整治成效,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9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到位
    1.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所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污水处理厂除外)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
    2.县环保部门负责县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技术指导、监督监察、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二、建立机制,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1.各乡(镇)政府要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作为本辖区的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和基础环境设施,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各项制度规范,切实加强管理;要把主体工程、配套管网、设备运行及周边环境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1名主抓领导具体负责,配备专人负责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要足额拨付日常运行经费,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常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完善管理档案和运行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周边的卫生保洁,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3.县环保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监察监测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乡(镇)政府,同时,及时指派技术人员协助乡(镇)制定可行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尽快实施整改,早日恢复正常运转。
    4.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县环保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整改,恢复正常运行。
    三、加强督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水平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将纳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年终将根据全年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管理维护、档案管理、设施运行率、污水处理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等(具体指标依照《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2.县政府督查室、县环保局要经常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而不用或损坏严重导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责成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在督查中连续两次发现擅自停运或出现问题不予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取消年终环保工作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