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宜政〔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阳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

 

宜阳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五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3份。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