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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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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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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宜政办〔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2017年燃煤锅炉拆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3月30日
宜阳县2017年燃煤锅炉拆改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燃煤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洛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政办〔2017〕4号)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7年燃煤锅炉拆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气联办〔2017〕7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指导,贯彻落实县委“9+2”工作布局,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为宗旨,开展燃煤设施集中整治,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推动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任务目标
2017年4月底前,拆除全县10蒸吨及以下47台燃煤锅炉和茶炉、洗浴等手烧炉,拆除已弃用的燃煤锅炉。未纳入任务表新发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由所在乡(镇)自行组织拆除。
拆除燃煤锅炉后,需要继续用热的允许改用清洁能源。县城区和禁燃区禁止建设生物质锅炉。
三、拆除标准
燃煤锅炉拆除要做到锅炉“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再复用”,并通过环保和质监部门的核查验收。由县质监局注销手续,不再年检。
四、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辖区燃煤锅炉拆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燃煤锅炉拆除,并对辖区内申请燃煤锅炉拆除奖补资金的单位进行初审。
燃煤设施使用单位是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燃煤锅炉拆除实施方案,督促燃煤锅炉拆改,并组织考核验收。
县质监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对锅炉拆除进行现场核查,注销燃煤锅炉有关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燃煤锅炉拆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措、复核及拨付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处理燃煤锅炉拆除过程中的违法人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拆除全县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是省、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民生实事,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保障,确保按时完成拆除任务。县大气办将本次锅炉拆解工作纳入全年考核内容,集中行动结束后进行专项考评排名。
(二)加强政策引导。按照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拆除任务的单位,县政府将参照《洛阳市城市区分散式锅炉拆除财政资金补贴办法》(洛市环〔2015〕21号)规定,给予适当财政奖补。锅炉拆除单位需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
(三)加强执法督查。县政府成立两个联合执法组,分别由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局长担任组长,县环保、质监和公安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车辆由环保局和质监局予以保障(每组两台)。
(四)加强能源保障。燃气和热力等单位要按照“锅炉拆到哪里,燃气和热力就保障到哪里”的要求,及时调整年度的管网建设方案,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燃气和热力的市场供给,为拆除燃煤锅炉创造条件。
(五)加强责任追究。在燃煤锅炉拆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治拆除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经认定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在工作调度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根据市文件精神,对《宜阳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宜政办〔2017〕6号)下达的燃煤锅炉拆除任务进行调整,以此方案为准。
附件:1.宜阳县2017年燃煤锅拆改任务表
2.宜阳县分散式燃煤锅炉拆除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3.宜阳县分散式燃煤锅炉拆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4.宜阳县分散式燃煤锅炉拆除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审核表
附件2
宜阳县分散式燃煤锅炉拆除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按照县政府要求,2017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分散式燃煤锅炉的锅炉资产所有单位或个人。
二、补贴标准
依据所拆除分散式燃煤锅炉吨位,一次性给予补贴。具体如下:2017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的,每蒸吨补贴2万元;4月25日前自行拆除的,每蒸吨补贴1.5万元;4月30日前自行拆除的,每蒸吨补贴1万元;5月1日后,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强行拆除的,不予补贴,由县质监局强行注销,由县环保局处以罚款。
本办法出台前自行拆除的锅炉或己改用清洁能源及成型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不予补贴;本次拆改过程中改用清洁能源及成型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不予补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纠正到位的,不予补贴;对于在县城热力燃气履盖范围内、未接入供热供气管网的锅炉拆改所在单位和个人,不予补贴。
三、资金来源
县政府安排的燃煤锅炉拆除补贴专项资金。
四、补贴程序
(一)单位申报
各完成分散式燃煤锅拆除任务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须填报《宜阳县分散式燃煤锅炉拆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经辖区乡镇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汇总后向县环保局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宜阳县分散式燃煤锅炉拆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单位提供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分散式燃煤锅炉的购置发票、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拆除前后的对比照片等有效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核查验收
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质监局,对申报单位拆除燃煤锅炉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验收,填写《宜阳县分散式燃煤锅炉拆除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审核表》。
(三)资金审批
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质监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
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将补贴资金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拨付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燃煤锅炉拆除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