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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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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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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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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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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宜政通〔2014〕2号
为进一步维护我县良好的卫生环境和交通秩序,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露天烧烤经营通告如下:
一、规范区域
县城区,即南至锦屏山、北至香鹿山;北城区东至兴业路、西至拥军路;南城区东至东环路、西至西小河;灵山大道两侧,即东至西小河、西至陈宅河;李贺大道两侧,即东至牌窑、西至兴业路。
二、规范要求
1.严禁在城区所有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区、公园、广场、大型商场周边及北城区北环路以北、城区洛河沿岸等区域从事露天烧烤和店外餐饮经营活动,凡从事烧烤的经营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2.凡从事烧烤经营者,必须持有健康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停止使用炭炉烧烤,改用电炉烧烤,并配备油烟处理设备,不得有油烟、噪声等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3.对违反规定进行露天烧烤和占道经营的,由工商、卫生、药监、环保、市政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依法强制取缔。
4.对妨碍、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