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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14〕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7日

 

宜阳县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20号政府令)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4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也明显增加,大气污染呈现机动车尾气和煤烟复合污染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大气环境质量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通过全面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完成市定目标任务。
  三、职责分工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制定“黄标车”淘汰方案;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对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督查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核定全县“黄标车”的数量、信息和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确保即时提供车辆登记信息;负责全县《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出具工作;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和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注销;制订无环保标志车辆的限行方案并落实限行措施。
  县财政局:统筹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资金,做好资金发放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机动车尾气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等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营运车辆和公交车辆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市政局:负责县城区环卫行业“黄标车”淘汰工作。
  县广电总台:负责“黄标车”淘汰相关政策和办法的宣传报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摸清底数,制定淘汰计划,做好“黄标车”淘汰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至11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单位每月22日前将本月进展情况报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负责汇总并上报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商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定期对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督查。
  (三)考核阶段(12月上旬)。县联合考核组对各乡(镇)和各责任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五、补助条件与适用范围
  (一)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宜阳县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申请淘汰报废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强制报废的机动车;
  2.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3.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转移或变更至我县范围的“黄标车”。
  六、补贴标准
  宜阳县2014年度“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如下(单位:元):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提前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提前淘汰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提前淘汰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以后再淘汰的,县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七、工作原则
  (一)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淘汰所属“黄标车”,禁止将“黄标车”过户给私籍。
  (二)公安交警部门采取扩大限行区域,加大对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的处罚力度等措施,逐步减少“黄标车”运行空间,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限行区域由县公安局制定)。
  (三)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提前淘汰的,财政予以补贴;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应予注销的,以及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公安部门予以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四)对无报废年限规定的社会车辆中的“黄标车”,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以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淘汰。
  (五)对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对有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辆,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财政予以补贴;对无报废年限的社会车辆进行淘汰的,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予以补贴。
  (六)“黄标车”淘汰的,需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再由车辆所有人到公安部门注销车辆,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提前淘汰符合补贴标准的,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提出补助申请,填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联合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补贴标准发放相应的补贴资金。具体审核办法及需提供的材料由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八、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广电总台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尽早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督导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志伟任主任,县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其他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构建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规范信息反馈、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相关信息的审核,县商务、环保、公安、财政、交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黄标车”淘汰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贴资金筹集、资金发放等工作,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资金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同时加强对“黄标车”的道路执法,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圆满完成。
  (四)强化考核问责。“黄标车”淘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或未完成“黄标车”淘汰年度目标任务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