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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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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14〕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洛阳市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洛民〔2014〕16号)和省市政府低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要件
1.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宜阳县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子女或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符合豫民文〔2012〕327号文件规定的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符合洛民〔2007〕175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40%定补的老职工;艾滋病感染人员;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2.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以下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1)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3)因公(工)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护理费、抚恤金、生活补贴费、丧葬费;(4)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5)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6)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卫生补贴费。
3.财产。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
二、低保重点保障对象
凡符合以上三个基本要件的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列为重点保障对象:
1.重度残疾人(一级和二级),按豫民文〔2012〕327号文件执行;一户多残家庭,将残疾人(以二代残疾证为准)全部纳入。
2.三无人员(未享受五保的)。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3.孤儿(未享受五保的)。
4.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血液病、艾滋病,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5.《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民〔2013〕6号)规定的28种重大疾病,2013年以来住院治疗一次性个人负担超过3万元或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万元,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6.2013年以来因意外伤害致残,且无追偿人,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超过3万元,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7.父母有一方亡故,子女尚未成年(16周岁以下)的单亲困难家庭。
8.享受40%定补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9.农村户口80周岁以上、城市户口70周岁以上,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退休人员除外)。
10.60岁以上纯女户困难家庭。
11.憨、傻、痴、呆无办理残疾证者(需经县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或主管单位调查认定)。
第1—3项原则申请农村A级低保,第4—8项原则申请农村B级低保,第9—11项原则申请农村C级低保。
三、低保不予保障对象范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低保对象保障范围:
1.自外地迁入本县户籍未满1年以上的。
2.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变更未满1年以上的(村改居居民除外)。
3.外地在本县就读的学生。
4.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5.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下同)具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参加劳动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7.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8.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9.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土地耕种的。
10.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2倍的。
11.家庭成员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及营运性车辆的。
12.城市居民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或者住房面积超过本县上年度人均住房标准2倍的。
13.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购买有商品房的。
14.2013年以来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15.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16.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
17.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
18.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
19.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或对举报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20.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21.子女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者高价自主择校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22.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且没有悔改的。
23.家庭成员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24.家庭电费年支出超过年低保标准25%的。
25.家庭月通讯费总额超过月低保标准20%的。
26.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27.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城乡低保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主管单位)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2.受理。乡镇政府(主管单位)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各乡镇(主管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申请人提交基本材料包括:(1)申请书;(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书;(4)户口本;(5)身份证;(6)结婚证;(7)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8)相关部门出具的基本生活支出证明(包括:电费、通讯费等);(9)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0)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乡镇政府或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需提交补充材料的几种情形:
(1)残疾人提供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证。
(2)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液病、艾滋病的,提供住院病历、住院支出票据、乡镇政府(主管单位)困难认定手续。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转介卡。
(3)患28种重大疾病的,提供2013年以来县级(含)以上住院病历、住院总费用发票和报销补偿单。
(4)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无追偿证明、残疾证、住院病历、住院支出票据。
(5)孤儿或子女尚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提供亡故父(母)火化证、公安户籍注销证明或父母离婚证明。
(6)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7)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8)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9)凡符合基本要件,列入重点保障对象的在职人员提供《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并由单位负责人及县人社部门负责人签名。
(10)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县人社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3.调查。乡镇政府(主管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调查由乡镇政府(主管单位)牵头组织,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协助。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调查人不得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入户调查必须达到100%。在入户调查的同时,还要到申请人所在村和社区(所在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或者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入户调查原始资料要存入低保档案。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4.评议。调查结束后,由乡镇政府(主管单位)牵头,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协助,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委会(所在单位)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农村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城市低保民主评议由主管单位纪检组长及其他1名领导、所在单位负责人、党员和职工代表等参加。参加评议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及所在单位党员和职工代表每半年轮换一次。农村低保每次参评总人数不少于15人,城市低保每次参评总人数不少于13人。村(居)民代表(所在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由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然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采取无记名的方式现场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布并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在申请低保民主评议公示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村级(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后,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乡镇政府(主管单位)。对评议中争议较大的,应当重新组织核实。
5.审核。乡镇政府(主管单位)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低保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要及时在村(居)委会(所在单位)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初步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低保审核审批表,由乡镇政府(主管单位)经办人、民政所长(所在单位负责人)、乡镇政府(主管单位)主管民政工作领导、乡镇长(局长)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主管单位)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于每季度首月的后3个工作日,报送县民政部门。
6.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主管单位)申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政府(主管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拟批准低保的,要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内容通过乡镇政府(主管单位)、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固定的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拟批准的,按程序审批;不予批准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在提出审批意见前,有关单位要对乡镇政府(主管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一是县民政部门要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家庭,要全部入户调查。二是按照上级规定,将所有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及时输入洛阳市低保信息比对中心进行核对。三是县城乡低保信息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逐户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相关证明。四是对拟批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全部在县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主管单位)进行备案。
五、进一步规范低保动态管理
1.切实做好低保复核工作。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县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主管单位)要定期利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切实做到“保障标准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保障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2)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3)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取消低保待遇:(1)在本县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2)1年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总费用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的;(3)购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4)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或人员变动情况的。
2.积极做好低保对象迁移工作。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在校就读的本科及以下学生除外),按以下程序办理:(1)在本县内迁移时,由县民政部门出具《低保对象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做好交接工作;(2)在本市内跨县(市、区)迁移时,由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收回领取证,出具《低保对象迁移证明》,由其本人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接收手续。接收地低保经办机构在迁出地配合下,对迁移的低保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继续享受或停发手续。
3.加强领导,通力协作。为加强对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城乡低保信息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彦峰任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沈珍珠任副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业局、农机局、房管局、残联、公安交警大队、各保险公司、各国有银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县低保申请对象的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及时更新。要建立健全低保信息核对工作制度,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机制。
六、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城乡低保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县各级各部门都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力做好此项工作,确保“阳光低保”全面推行。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1.凡骗取低保金或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家庭成员变动或家庭收入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暂停或取消低保待遇,并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村级组织(所在单位)弄虚作假,协助办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的,或因低保事项造成群众上访的,暂停本村(单位)低保金发放,重新进行复核认定,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3.乡镇政府(主管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力,出现“应保未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等突出问题的,移交县监察局调查处理。4.信息比对成员单位出具假证明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