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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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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2014〕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4〕4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各个方面和涉水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有效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建设具有宜阳特色的水生态文明,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使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效率显著提高,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基本形成,防洪安保能力、水资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基本建成,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得到有效修复;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体系基本理顺,水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洛阳市下达我县“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为:
(一)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全县用水总量到2015年控制在1.083亿立方米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137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控制在1.141亿立方米以内。
(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到2015年下降至37.2立方米。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到2015年提高到0.532以上。力争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全市纳入省考核的重点水功能区共17个,其中涉及我县2个,分别为洛河宜阳农业用水区和洛河宜阳过渡区,要求在2015年前水质全部达标。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切实控制用水总量
1.完善水资源规划
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基础上,尽快开展全县和各乡(镇)水资源调查评价,修订完善各级水资源规划。2015年底前提交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编制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
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按照市分配我县的用水总量指标,明确覆盖县、乡(镇)两级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全县和各乡(镇)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区域之间开展水量交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提前采取控制措施,严防取用水总量超标。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加快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进行水资源论证,从水资源角度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提出要求,从战略层面促进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产。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加快建立全县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2014年年底前将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按照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落实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局、规划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严格控制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规范城市区地下水管理,制定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在城市公共水管网覆盖范围和可到达地区的自备井应全部封闭,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自建水处理设施,对城市供水进行二次处理,保障其用水需要。城市公共供水要加大地表水使用量,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总量。完善全县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
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有效利用城区周边的洛河水系,加强河湖水系联通,完善“阳光水岸”后期水系工程的规划建设步伐,逐步构建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水资源宏观配置格局。积极推进乡(镇)密集聚集区集中供水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城乡供水体系。
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尽快改变水资源分散管理和调度体制格局,对全县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2014年年底前制定全县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统一调度洛河用水,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政局、规划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严格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将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继续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工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落实《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年设计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2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用水定额核定各行业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对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严格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重点监控
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公共供水企业要将取水量和地域分布等信息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对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2015年年底前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5.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
出台合理的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及政府扶持政策,引导、促进使用非常规水,鼓励工业、洗车、市政及城市绿化等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雨水的,不受用水控制指标限制,不缴纳水资源费。制定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大力推广再生水回用。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严格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切实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1.加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
建立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把控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快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工作意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改善重点领域水环境质量,严格控制进入骨干河网的排污量,防治水体富营养化。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
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和核查制度,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将河湖纳污能力作为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的依据。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未经审批设置的或未按审批要求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坚决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
进一步优化水功能区区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实时公布和更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目录。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建立备用水源。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4.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通过实施河湖滨岸修复和清淤疏浚工程,对洛河、西小河、韩沟河及宜洛南渠、寻村渠、宜洛北渠等城市渠系进行综合治理和提升改造,确保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改善河流、渠道周边环境,提高水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提供丰富自然的亲水空间。各乡(镇)应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工作。
责任地区:县水利局、住建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5.加快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水源地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按照2014年年底基本建成、2016年年底基本完善的要求,建立县、乡(镇)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水功能区公报、地下水情通报等。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市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要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各尽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考核。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县政府对各单位、各乡(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目标办、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市政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规划局等部门,按照《河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县组织部门,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有关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水利局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理顺体制。深入推进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理顺职责关系,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尽快理顺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
(四)加大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与应用、水源地保护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和水环境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支持。
(五)严格执法。健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执法机制,强化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严肃查处私自取水、擅自凿井、非法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
(六)广泛宣传。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普及先进的水资源和水生态伦理价值观,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对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认可和对水资源节约、保护的意识,倡导推广适应水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