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宜政办〔2014〕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13日

 

宜阳县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洛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为主要措施,进一步明确2014年度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重点、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完成市定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有所增加,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明显下降,与2012年基本持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
  1.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准入目录。新(改、扩)建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焦炭、有色冶炼、工业硅、金刚砂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实行燃煤总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容常规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安监局、工商局、电业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淘汰落后产能。制定2014年度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方案,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44项“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控制煤炭消耗。制定宜阳县煤炭消耗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以2012年我市燃煤总量为基准,年均减少燃煤5%以上。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煤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燃煤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我县燃煤使用煤质管理规定。城市建成区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硫份大于1%、灰分大于25%的燃煤。现有煤场搬离县城区。
  牵头单位:县煤炭局、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5.拆改城市燃煤锅炉。2014年9月底前,完成县城区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拆除县城区分散式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完成“煤改气”工作。启动辖区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拆除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整治工作按《2014年洛阳市城市区燃煤锅炉拆改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34号)执行。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6.产业集聚区实行集中供热。2014年12月底前,按照产集聚区制定“一区一热源”规划,2015年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设施。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实施工业废气治理
  1.火电行业废气治理。2014年6月底前,辖区燃煤机组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烟尘脱硫升级改造(已完成的机组除外),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硝达不到标准的要建设炉外脱硝设施。2014年7月1日起,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即烟尘≤3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100mg/Nm3,循环流化床锅炉氮氧化物≤200mg/Nm3。2014年12月1日起,烟尘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烟尘≤20mg/Nm3)。电厂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有关要求按《2014年洛阳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26号)执行。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非电力行业工业废气治理。2014年11月底前,对水泥行业、玻璃制造、陶瓷、陶粒、耐火材料、石油炼制、化肥、焦化、机械制造、钢铁冶炼和压延、铝工业(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废气治理。其中,玻璃行业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水泥行业实施脱硝治理,2015年执行国家新的排放标准;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炼焦行业完成废气治理。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实现全封闭或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有关要求按《2014年洛阳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26号)执行。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整治小型污染企业。严厉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反弹现象,取缔非法的石料厂、石英砂、金刚砂、土石灰窑、铝土窑、砖瓦窑、小颗粒、小铸造、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4.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启动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完成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设施改造。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开展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县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范围,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县城区施工工地必须配备自动冲洗设备。施工工地必须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主要干道出入口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洒水降尘、暂不开发的空地100%绿化固化”5个要求。县城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全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散流体货物运输车辆因未落实密封措施受到公安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雇佣。
  其他建筑施工扬尘按照“谁建设,谁主管”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县城区和产业集聚区按城市区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交通局、市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积极推行机扫人保作业方式,城市主要道路一日两扫,繁华区域每日普扫不少于3次,公共卫生区域全天保洁。城市主次道路定期冲洗,适时加大冲洗频次,雾霾天气坚持不间断洒水(喷雾)降尘。县城区主次干道机扫作业覆盖率逐年提高。2014年底前,县城区适合机扫条件的16条主、次干道全部实现机扫。
  牵头单位:县市政局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散流体沿路抛撒整治。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治理工作的通告》(洛政通〔2010〕4号)要求,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沿途抛撒,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4年底前,散流体运输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开展重点区域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对锦屏镇洛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周边交通运输扬尘进行整治。按照城市区的标准进行洒水和降尘,全部实现机扫;清理道路两侧料堆,损毁路面全部硬化,实施道路两侧绿化;运输车辆落实封闭防尘措施;未落实防尘措施的车辆不得进出城市区。
  牵头单位:县市政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煤炭局、城关镇人民政府、锦屏镇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5.开展县城区范围内水泥搅拌站整治。制订县城区水泥搅拌站规范整治计划,合理调整县城区水泥搅拌站布局。原则上县城区内不再新建水泥搅拌站。2014年12月底前,县城区内保留的水泥搅拌站完成规范化整治。对不予保留的、无手续的、无资质水泥搅拌站予以取缔关闭,对不符合全县布局的水泥搅拌站进行搬迁。根据城市建设需求,从严控制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准入,合理布局商品砂浆生产企业选址。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烟气治理
  1.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制定城市餐饮油烟治理方案,2014年底前,县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含)的饮食服务业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食品加工企业和单位食堂)以及油烟污染引发居民投诉的小型饮食服务业单位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规范烟囱设置,确保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方案,对县城区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10月底前,全县的汽油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建设油气回收设施;2014年12月底前,县城区的汽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在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完善地下防渗池和环境应急预案。县环保局牵头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总体谋划、技术指导和考核验收;县商务局配合县环保局做好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商务局、交通局
  3.禁止焚烧垃圾。严厉查处县城区焚烧垃圾、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规范露天烧烤,取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县市政局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食安办、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禁止焚烧秸秆。加大秸秆禁烧力度,严厉查处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率。
  牵头单位:县委农办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五)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加大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力度,提高检测率。2014年底,对全县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进行提升完善,全部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并投入使用;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
  2.实行机动车环保限行。2014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车辆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办理机动车营运手续。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
  3.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制定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启动黄标车淘汰工作。2014年12月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县商务局负责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回收及拆解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提供黄标车、老旧机动车的数量、分布及有关信息;县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排气监测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黄标车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环境管理
  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加快PM2.5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12月底前,大气环境PM2.5监测系统建成投运,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送。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公开环境信息。在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4.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或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相关单位工作进展,协调工作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整治任务。
  (二)实行目标管理。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蓝天工程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本方案的要求,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时限、明确奖惩,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三)强化考核问责。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其他涉及此项工作的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