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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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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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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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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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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宜政办〔2014〕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1日
宜阳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河南省保监会关于促进河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9〕46号)等文件精神,拓展保险在农村市场的服务领域,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民生、造福百姓,更好地满足我县城乡居民在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特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新农合”的延伸和补充。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返贫、致贫等问题,对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部门协调推动、农民个人自主参保。
三、工作内容
(一)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宜阳县支公司)。
(二)参保对象。凡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居民均可参保,无年龄限制。每人最多可投保3份。
(三)保费标准。由中国人寿让利后个人承担30元,包括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2个险种。
(四)保费缴纳。由中国人寿宜阳县支公司聘请的各村协保员委托代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到期可续保。
(六)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万元。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3万元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500元给付丧葬保险金。
(七)理赔程序。凡参保者出险后要在3日内向中国人寿宜阳县支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对于意外身故或伤残事故,保险公司自立案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对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要在当天完成赔付。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宜阳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张飞跃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文申、县发改委副主任闫国昌、中国人寿宜阳县支公司经理张春根任副组长,中国人寿宜阳县支公司副经理李国辉和各乡(镇)主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寿宜阳县支公司,张春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主管副职及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动员全县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成立工作组织,配合中国人寿宜阳县支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和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2月6日至12月25日)。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推广阶段,2014年12月6日至12月25日,全县挑选两个乡(镇)作为试点,每个试点乡(镇)挑选2—3个行政村做为试点,试点村参保率力争达到80%。试点乡(镇)要于12月25日前将保费交到中国人寿宜阳县支公司指定账户,第一阶段生效日期统一指定为2014年12月27日零时起。第二阶段为全面推广阶段,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要求各乡(镇)全面推广,生效日期统一指定为2015年第一季度每月末零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