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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2014〕53号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军区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做好我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报名(其中:选择汽车驾驶和工程机械操作的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报名;选择学习其他专业的应在退役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名),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自选专业,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自主选择学习专业,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培训登记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部门在充分考虑退役士兵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机构和专业。
  3.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按照就近培训的原则进行学习和培训。由于县级培训条件有限,没有能力开设的专业由县安置部门上报市培训中心统一培训。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发动,使全县退役士兵对教育培训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符合条件有培训意愿的参训率达到100%;通过教育培训,使全县参训退役士兵学员的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到95%以上,取得“双证”后当年实现就业的达到90%以上,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办理程序
  (一)教育培训对象
  凡我县在当年接收的城镇农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均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鼓励参训,对当年退伍的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一年内可申请参加政府组织的3—6个月的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可按照当年退役士兵相关专业人均实际培训费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程序
  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士官持身份证、退伍证、户口簿、照片和选择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自谋职业证等,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的表册,安置办对申请参训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培训学校,开具参训介绍信,申请人持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培训学校报到参训;个别退役士兵在省内的承训机构中异地选择教育培训的,须持本人申请和异地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安置办批准,异地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退役士兵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费用发票,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异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
  三、经费保障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力量和资金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培训问题。其中: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具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及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参加短期职业教育培训的,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除享受上述政策以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按上级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确保专款专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按实际费用每学期或半年与承训学校结算一次,不得拖欠。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财政每年年初按照上年度教育培训费用的30%预拨付培训资金,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四、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总结考核
  (一)组织领导
  县有关部门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县政府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晓玲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张慧敏同志任副组长,民政、财政、人社、教育、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宋茂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分工
  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审核、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转接等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培训学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伍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监管,确保教育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宣传、人武部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的宣传和思想教育等工作。
  (三)总结考核
  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相关单位退役士兵就业培训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成绩优秀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达标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