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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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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17〕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7〕21号)精神,推进全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兼顾、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优化农民结构与提高整体素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加强创业保障,全面激发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情,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能创业、创成业,创新农业经营、促进产业融合。
到2020年,基本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健全的服务体系和稳固的保障体系,力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6000人,带动就业2万人左右,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争创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1—3个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10个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实现“富美宜阳”目标培育发展新动力。(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建立多层次、多样化农民工返乡创业格局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一体化发展。(县农业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林业局配合)
(二)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的潜在价值,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促进农村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效益。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农村人力资源优势在家政、餐饮、物流、健康服务等领域创业。(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人社局、农业局、工信局、商务局、旅游局配合)
(三)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在全县大力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开展电子商务创业示范,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增收致富。(县商务局牵头,县人社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
(四)引导农民企业家回宜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把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招商计划,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服务活动,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投资创业;支持各乡(镇)承接产业转移与引导宜阳籍企业家返乡创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在产业集聚区、创业园区和特色商业园区创业,实现集聚发展。鼓励和引导积累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顺应全县消费结构和产业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商务局、科技局、人社局配合)
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创业公共服务。发挥县、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加强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协作。到2017年底,要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和优惠政策享受等“一站式”服务。各乡(镇)要定期发布产业发展引导目录和创业项目信息,引导返乡农民工围绕当地产业规划选择创业项目。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发展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创业孵化平台、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主动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专业技术指导、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和使用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选择创业项目、提升管理能力。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发展,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县工商局牵头,县人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农业局、民政局配合)
(三)强化创业培训服务。持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依托培训基地开展农业科技普及推广应用培训和创业培训,普及农业科技,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县级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品牌,推动县级培训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创新培训模式,探索实行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培训模式,推广“互联网+”培训,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乡村旅游”“巾帼农家乐负责人”“巧媳妇工程”等专项培训计划,选择一批知名村、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林、牧、渔)企业等,开展返乡创业实训基地认定工作,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必要的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到2020年,每年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1000人左右,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返乡农民工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县人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旅游局配合)
(四)优化创业政务服务。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创业门槛,取消歧视性规定,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其他招商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务环境。(县工商局牵头,县工信局、商务局配合)
四、完善创业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县财政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投入力度,将全县农民工创业培训、宣传、服务、项目推介、创业园区建设以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业示范园、优秀创业示范项目、返乡创业先进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创业资金支出范围。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同等政策。对符合《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创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洛人社〔2016〕137号)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创业(开业)奖补资金5000元,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改造建立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经县人社、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人社局牵头,县工商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2.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发挥其引导作用,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向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使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财金〔2014〕4号)文件执行。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县财政局牵头,县金融办、人行配合)
3.用活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用足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贷款和贴息支持力度。对符合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积极探索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子基金,吸纳社会资本参与,适时与市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接,采取股权投资模式,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县财政局牵头,县人社局、农业局配合)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6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减免,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县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牵头,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提供创业场地支持
1.落实创业场地优惠政策。加大适合县域经济特点、区域发展特色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园区的建设力度,力争每年建设1家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园区;鼓励产业集聚区、创业园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积极吸纳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在园区内开辟专门区域孵化创业项目,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园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人社局、财政局配合)
2.保障农民工创业用地。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局、住建局、工商局配合)
3.整合现有资源解决创业场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进行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返乡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返乡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畜牧局、住建局、工商局配合)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采取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财产担保、公司+农户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组织以及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推行“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金融机构对其中的商业性贷款实行低利率,切实降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融资成本。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做好担保贷款到期与展期的衔接工作,保障企业现金流正常。取消农民工外出务工证明,农民工在创业地均可享受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待遇正常发放的前提下,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力争每年发放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1亿元,到2020年,力争累计发放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4亿元。(县人社局牵头,县人行、财政局配合)
2.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建立农村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宅基地、大型农机具、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机制,探索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等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进一步增加农村资源资产的抵押担保权能,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量身定做”特色金融服务,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可直接给予信用贷款,满足农民工返乡创业多样化需求。(县金融办、人行牵头,县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配合)
3.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渠道。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和“双创”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参股,重点投向农民工返乡创办创新型小微企业和现代农业企业。整合放大财政资金杠杆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创业者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县财政局牵头,县人社局配合)
五、建立创业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导作用,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做好配合,加强组织引导,明确任务分工,协调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配合)
(二)强化示范带动。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建设,培育一批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结合省、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积极落实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对达到省级、市级以吸纳返乡创业农民工为主的创业示范园区,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被评定为县级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区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每年遴选一批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对通过遴选和评审的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项目,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科技局配合)
(三)强化社会保障。探索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后顾之忧。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帮助企业和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登记、缴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人社局牵头,县地税局、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考核督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健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统计、监督考核指标体系,细化任务,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共同负责)
(五)营造社会氛围。加大表彰力度,县政府定期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在返乡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中给予倾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运用好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路演等创业服务活动,发挥示范带动、典型引领作用。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积极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县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