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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全县民办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国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宜阳县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一是严格认定程序。由教育部门牵头对全县17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严格审核,对其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办学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学校,签定协议并补助公用经费;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学校,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者撤消其享受政策资格。目前已拨付符合规定的10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80.7万元,受惠学生小学4524人,初中3625人。二是认真核实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今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联合纪检部门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核实学生人数,根据学生人数,参照公办学校补助标准,核定民办学校应享受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确保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三是积极做好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的发放工作。要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收到财政拨付的公用经费资金后,采用先收后退的方式,将学生应享受的公用经费补助给学生个人,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学生享受补助金额明细,补助明细需经学生或家长签字后报县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县财政局、教育局联合纪检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公用经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虚报冒领,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直接取消下年度经费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局:孙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