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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财政扶贫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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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2-29
来源:
宜阳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和《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指南的通知》(洛扶贫办〔2017〕5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加强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报原则
第一条 “突出精准”原则
项目申报要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规划年度内计划脱贫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实现对贫困户、贫困村的项目扶持;产业项目主动自愿与贫困户建立和签订利益联结机制协议,并能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致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有助于贫困村整体面貌提升改善。
第二条 遵循层层申报、集体研究原则
按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求,项目的申报必须经过村两委广泛的宣传和动员,产业项目类贫困户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村两委提出项目申请,村两委及脱贫攻坚责任组结合村级帮扶计划和贫困户申请进行审核后,报乡镇扶贫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经村两委及村脱贫攻坚责任组研究确定,并报乡镇扶贫办,乡镇扶贫办对各村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县行业部门意见后,经乡(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示原则
项目申报必须公平、公正、公开,村两委及村脱贫攻坚责任组将项目申报指南宣传到村到户,让每一个贫困户知晓项目申报程序,了解现行项目扶持政策,自愿提出项目申请,通过层层审核确定,并公示后上报。防止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第四条 遵循示范带动、整合发展原则
产业项目的申报,既要围绕瞄准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实施精准脱贫,又要结合省、市扶贫开发文件精神,针对性地围绕各乡(镇)产业特色和村级扶贫产业合作社规划选定的产业发展项目,用扶贫专项资金与其他部门整合资金集中打造精准脱贫精品点和亮点,以示范促进扶贫产业的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申报,要围绕贫困村道路硬化、安全饮水、卫生室建设、文化类“七个一”标准、党群服务中心、电力等既能提升贫困村整体形象,又有增强群众获得感的项目进行申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类别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以贫困村为主要对象,整合资金项目可适当用于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为目标。整合资源、科学规划、集中投入、规范运作、分批实施、逐村验收。
第六条 扶贫搬迁项目
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实施的搬迁式扶贫开发,搬迁对象是生存条件恶劣、生活生产困难,用常规扶贫方式不能就地帮其改变生存环境、实现脱贫和受地理环境威胁需要避险的贫困户。
第七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
扶持对象是对贫困户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扶贫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
重点扶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县财政给予年度基准利率贴息。对贫困村中带贫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额信贷项目,按产业化贴息政策予以支持。
第九条 “雨露计划”培训
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特色,以提高素质、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以职业教育、短期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为手段,帮助贫困地区青壮年劳力解决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最终达到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最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第十条 科技扶贫项目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科技推广单位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用优良品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对贫困户采取以物代资的形式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到户增收项目
财政扶贫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直接扶持,以达到发展产业增收致富的项目,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增收效益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特色旅游、加工制造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村级摸底申报
各乡(镇)依据县级年度项目库建设指南,指导各行政村结合本村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完成年度扶贫项目的摸底申报工作。
村扶贫项目申报工作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施,村脱贫攻坚责任组具体负责。脱贫责任组根据贫困户申请、村脱贫工作规划和实际需求,谋划论证年度扶贫项目库初步方案,在行业部门的指导下,编制《XX村XX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委会和党支部研究同意后,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扶贫办。
第十三条 乡镇审核申报
乡镇扶贫办对行政村上报的《XX村XX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实地核验、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综合汇总等,形成《XX乡镇XX年度项目库》方案,征求县级行业部门意见,报乡(镇)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以乡(镇)红头文件形式,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分类抄报相关行业部门。
第十四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申报的《XX乡镇XX年度项目库》进行筛选论证,结合年度目标任务、资金规模,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核准,拟定《宜阳县XX年度项目库》方案,发相关行业部门征求意见后,报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评审。
第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评审
项目库评审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建评审组,发改、财政、扶贫等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的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技术专家参加,对年度扶贫项目进行综合把控,对项目建设内容、扶贫模式、项目实施效益、承建单位资格等进行评审,对项目实施顺序按优劣依次排序,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行业部门规划项目相衔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入库建档
对通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评审,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进行入库建档,编制《宜阳县XX年度项目库》。项目库建成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库文本及电子文档逐级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财政部门、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政府扶贫开发网站公示。
第四章 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实际,要及时调整项目库内容,保证项目库储备充分、精准有效,满足项目立项需要。原则上项目库每半年集中调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每季度调整一次,确因县级扶贫规划有重大调整或有重大专项项目集中安排的,可适时进行调整。项目库调整需要增减或改动项目的,按照项目库入库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立项程序
(一)库中选项。所有拟立项项目以在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库中为前提,非库中项目一概不予立项;
(二)征询意见。拟立项项目应征询相关行业部门意见,行业部门建议不予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六章 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宜阳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宜扶贫办〔2017〕78号)文件要求,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5天,同时按要求存档公示公告文本资料和图像资料。已批复项目原则上要在3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
第七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的总规模和脱贫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参考物价因素,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当年项目建设补助标准,并报省、市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 符合规划要求的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
(二)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三) 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
(四) 其它小型公益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项目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及需持续进行提升改造的贫困村中安排,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村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预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项目位置图等,填写村级基本情况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情况表、整合资金项目情况表等,报县相关行业部门审核汇总,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照省市关于文件要求有关规定文件精神进行投资评审、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做到:
(一) 项目的实施内容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 项目的申报资料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 项目工程招投标合规、合法;
(四) 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
(五) 项目工程能够发挥作用、群众满意度高。
第二十六条 搬迁户的安置方式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安置区的选择要符合产业、国土、环境等规划要求,安置区的地基要坚实不下沉、高出洪水线。安置地要避开泥石流、滑坡体、雷区、高压线等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搬迁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该资金只能用于搬迁贫困户的建房补贴和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国家和省有专项政策规定的,按专项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做到:
(一) 补贴给搬迁户的财政扶贫资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 建房标准要因地制宜,对搬迁户补贴要实行差别化,确保最困难群众实现搬迁;
(三) 扶贫搬迁项目要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等项目相结合,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二十九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优良品种种苗、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宣传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支付专家技术服务费用等,项目建设其他环节所需资金通过自筹解决。
第三十条 科技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成长型企业(以上需注册满1年以上),科技推广单位均可承担实施科技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从省、市扶贫办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及专家,并签订技术依托协议。
第三十一条 科技扶贫项目申报单位在本县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科技扶贫项目应当做到:
(一) 坚持持续增效的项目长效机制;
(二) 坚持扶持到户制度;
(三) 坚持项目择优遴选制度;
(四) 有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扶持范围:
(一) 以畜禽、粮油、果蔬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 以设施农业、畜牧业、中药材、林业和水产业等为主的特色种植养殖基地项目;
(三) 以开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为主的旅游、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 以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务工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五) 以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市城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结对帮扶贫困村增收致富项目。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扶持对象所带贫困户对应贷款额度进行贴息。贴息标准按省、市、县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贴息期限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月数)贴息。贷款首末月份不足15天的不予贴息,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贴息。
第三十六条 符合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愿向县金融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根据项目单位支付利息单,按照贴息标准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到项目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申报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应与当地扶贫、财政部门结合,签订扶贫带贫协议。可选择下列几种方式:a. 直接吸纳贫困村贫困户、及贫困子女进厂务工;b. 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带贫发展的优先使用贫困村农产品原料并与之签订收购合同;c. 优先到贫困村建立各种生产基地;d. 为贫困村产业发展提供技术、生产资料信息等;e. 其它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经济联系的扶贫带动设施;f. 为贫困村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做到:
(一) 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用途)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 项目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 项目单位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贫困户受益情况真实;
(四) 项目单位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到户增收项目是对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增收致富进行直接扶持的项目。项目的扶持对象包括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十一条 到户增收项目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增收效益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高效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特色旅游、加工制造、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带资入股分红,或按照项目统一规划由农户自主实施等多种经营模式发展产业。
第四十二条 到户增收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设施补贴、购买种畜(种苗)补贴、生产资料补贴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补贴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
第四十三条 到户增收项目既可以由一个贫因村单独申报项目,也可以由乡(镇)统一组织集中连片的行政村联合申报同一类型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到户增收项目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扶持资金5000元到10000元。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十五条 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要融入当地主导产业,实现到户扶贫项目与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有机结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必须确保扶持资金权益落实到户、扶持措施落实到户,确保农户投入资金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四十六条 到户增收项目应当做到:
(一) 不准扶持非贫困户;
(二) 财政资金不准现金支付;
(三) 不准用于非直接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
第四十七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扶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贫困村中带贫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习借鉴“卢氏模式”,建立金融服务体系、风险分担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并按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贴息扶持。
第五十条 雨露计划的培训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劳动力和贫困村产业发展带头人。
第五十一条 雨露计划的培训形式:
(一) 职业教育:为学习某种技术(能)而参加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二) 短期技能培训:为获得某种专项技能而参加的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
(三) 实用技术培训:为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而对贫困户劳动力开展的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培训。
(四) 致富带头人培训:为提高贫困村负责人和致富带头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而开展的一项培训。
第五十二条 雨露计划的培训补贴:
(一) 职业教育: 对接受省内或省外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进行的生活及杂支补贴。该补贴由学生通过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补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二) 短期技能培训: 对自主参加各类短期技能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和国家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进行生活及杂支补贴。该补贴由学员带相关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扶贫部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学员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三) 实用技术培训: 实施扶贫开发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的主体是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贫困村村委会或专业培训机构等组织实施,贫困户免费享受培训。
(四) 致富带头人培训:对贫困村致富带头人进行免费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向扶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报账。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五十三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分类、汇总、批复、分配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九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五十七条 整合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对于需要进行概(预)算评审的财政扶贫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10日内,完成项目勘查、施工图纸设计及概(预)算编制等工作,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县财政部门要在20日内完成评审等相关工作(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监理、决算审计)。
第五十八条 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组织初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完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完工初验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财政、扶贫、审计等相关行业部门以及技术支持部门组成项目验收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30日内要形成验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推进建设的监管和督导,在督导中发现项目存在瑕疵或漏洞的,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报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取消项目建设,收回项目计划资金。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年初由县扶贫部门负责制定本年度的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财政部门根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到各项目实施主管单位,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后,5日内通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脱贫攻坚领导小组15日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接分配意见10日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预算下达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乡镇(镇)人民政府。年末根据实际整合资金规模,扶贫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年度的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六十条 要建立资金整合台账,认真做好整合台账的记账、对账工作。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和有关规定列相应支出科目。
攻坚期内,县财政部门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整合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严禁从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章 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报账凭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财政部门对整合资金项目的报账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施工方或供应商。严禁设立整合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行政区划)、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十三条 (一)工程类项目分批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支付预付款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以下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
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投资评审文件、政府采购手续、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书。
2.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各项目主管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阶段性报账进行约定,增加阶段性报账灵活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小额项目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款税务发票(或收款收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后,县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限时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或评审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决算报告(评审或审计)、决算表。
5.支付质量保证金。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和合同预留质量保证金,由相关单位在项目竣工一年后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质保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也可施工单位交纳保证金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扶贫项目质保金留置比例一般在3%—8%之间。
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二)工程类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项目实施单位的收款收据、工程款税务发票、投资评审文件、政府采购手续、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单、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决算报告。如实行项目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三)补贴类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必须直接将整合资金或采购物资发放给贫困农民的搬迁扶贫项目的建房补贴、雨露计划的培训补贴、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生产发展项目的种苗(种畜)等,必须附发放清单。
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贫困群众“一卡通”的群众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单、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明细表。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审核报账资料,审核无误后需在相关资料上签章报送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项目所在地财政所要加强本乡(镇)的整合项目资金监管,严格审查整合资金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并对整合资金项目的形象进度进行基础审核,对涉及技术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把关。
第十二章 监管措施
第六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应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项目建设、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将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7天。
第六十六条 财政局要加强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六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整合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全程落实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全方位的扶贫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各级监察部门要聚焦各责任主体,坚持从严问责,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双究”制度,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以监督责任落实,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以案明纪的作用,促进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财政部门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接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县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5.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
6.县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7.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8.违反规定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9.未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影响干扰资金统筹整合。
10.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
11.未按规定分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12.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且财政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后仍不按规定调整修改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达。
2.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4.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5.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仍限定具体用途、干扰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8.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9.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扶贫部门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县级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留延压。
6.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按要求开展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四)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
2.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3.违规使用扶贫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12.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拨付。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