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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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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11
来源: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我县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按照《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农综〔2020〕8号),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有关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以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建立项目资金整合平台为抓手,加强资金捆绑使用,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涉农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策性收益、社会各界捐赠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等。具体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按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中的十七类资金执行。
(二)省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按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中的十三类资金执行。
(三)市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为市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明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
(四)县本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
(五)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收回工作,并按规定将收回统筹的结余资金中符合要求的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实现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部门分工、落实责任。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各行业部门编制脱贫攻坚项目库,确定年度整合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与协调推进及绩效考评。
(二)扶贫、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项目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公示公告、项目监管、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公示公告、项目初验、项目材料管理归档和监督项目落实项目后期管护维护以及扶贫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投资评审和项目绩效管理。
(五)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程跟踪督导项目实施进度。
(六)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结算评审,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负责整合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七)各部门负责项目分工
1.县人社局:负责贫困农民转移就业扶贫的项目谋划、政策落实和基本养老保障扶贫,以及对贫困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
2.县发改委:充分发挥国家扶贫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组织县直相关单位发挥优势,开展产业扶贫,并做好易地搬迁和光伏扶贫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以种植业和特色高效农业为主的农业产业扶贫、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谋划和指导,做好来料加工产业、畜牧养殖产业扶贫。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扶贫建设。
5.县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扶贫工程建设。
6.县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扶贫和环境整治扶贫。
7.县扶贫办:负责脱贫攻坚战综合统筹协调、督查巡查考评、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监督、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及信息动态维护。
8.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筹措及使用监督管理。
9.县委组织部:负责基层党建扶贫,驻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县级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考核协调。
10.县纪检委、监察委:负责脱贫攻坚作风监督、违规违纪问题查处。
11.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审计监督。
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编制本行业部门年度项目库、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县直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项目批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 资金用途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等方面的资金。
(一)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途
1. 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加工业等相关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通过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发展村集体经济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贫困村村组道路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
3.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 在实现稳定脱贫的前提下,有效化解群众返贫风险,适当兼顾对困难较大的非贫困村给予支持,加大补齐对贫困人口规模在20户以上的非贫困村基础设施短板的扶贫资金投入;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的扶贫资金投入,原则上每村村集体经济投入50-100万元左右;年度产业扶贫资金投入占比要达到60%以上。
(二)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每年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年度脱贫任务,结合实际,编制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扶贫资金绩效目标,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库项目;各单位结合脱贫攻坚规划,认真筛选,及时精确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县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项目的分类汇总,明确攻坚期内实施项目的时间、类别,地点,并标注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三方对申报项目预算和资金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量对项目库项目进行排序,拿出脱贫攻坚项目使用整合资金初步意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对项目库中筛选出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上级部门备案。对进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的项目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整合资金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项目实施主体要制定独立的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内容、实施标准、时间节点等内容,切实做到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县财政部门备案。并依年度据脱贫攻坚任务,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项目。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对接项目,财政局收到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后,按文件要求将用款计划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批复的项目投资规模、时间节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项目业主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在收到上级统筹整合预算文件后,财政局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资金主管单位告知纳入统筹使用的资金额度。财政局根据收到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文件,按要求将用款计划下达至各单位预算执行系统,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各主管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实际进度,持预算评审批复、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合同、预决算单、验收报告、决算评审批复等报账资料,到国库(乡镇国库)支付中心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供应商或施工方。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类手续办理限额标准
项目评审。已经筛选论证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财政评审中心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评审。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审定,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采购方式选取。依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文件精神执行。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扶贫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缩短招投标申报、排队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项目招投标手续。具备打捆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投标,提高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效率。
第九条 项目验收。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验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项目完工后,县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限时办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3%的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第十条 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单位或各乡镇政府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相关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报账凭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财政部门对整合资金项目的报账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施工方或供应商。严禁设立整合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行政区划)、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县审计局按照责任分工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强化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监管。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根据各专职督查巡查组划定区域和职责分工,对各部门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督查巡查,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安排、落实、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督查巡查。
第十三条 发挥村级脱贫责任组参与扶贫资金监管作用。村级脱贫责任组应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对本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报账、公示公告等进行实时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等违规违纪行为,村级脱贫责任组及其成员应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及时向县级以上财政、扶贫、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列入当年审计计划,按程序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它项目由业主单位和县审计部门在我县建立的扶贫项目结算审核中介机构库中选取审核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业主单位、县财政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对项目据实结算。审核报告应同时报县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利用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积极实施扶贫项目资金报账远程电子审核,全程监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豫财农〔2018〕130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财办农〔2019〕68号)要求, 根据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的申报、审核、批复、监控、自评和成果运用等主要环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发展改革、扶贫等行业部门对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不断完善和建立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绩效动态评价机制,把绩效评价重点放在日常工作上,让每笔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从分配、使用、管理、拨付、效果等环节均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积极推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整改,避免损失。
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整合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工作成效差,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方要在下年度资金安排时减少资金规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责任,全程落实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全方位的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各级监察部门要聚焦各责任主体,在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原则,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以案明纪的作用,促进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按扶贫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或方案,及时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扶贫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并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部门规划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的论证、评定、绩效目标审核、立项、实施等工作;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及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四)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精准识别贫困人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计划调整方案;认真管理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负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的论证、实施等工作;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及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按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上级项目指南和有关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扶贫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有关行业规范、建设标准;负责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专账及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用途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使用资金;负责项目资金报账,对提交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及时申请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项目,完善项目竣工决算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