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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按照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扶贫办〔2020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建立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宜阳县扶贫项目后期管护及收益分配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6年以来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扶贫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活条件改善、人居环境、产业扶贫(包括光伏、集体经济引导资金、产业发展等)、到户类等项目。

二、确权管理

(一)确权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

(二)后续管护

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县级主管行业部门牵头制定长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管护办法、费用保障等内容,财政部门要把扶贫资产后续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范畴统筹安排考虑。扶贫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相关行业部门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管护职责;属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具体管护负责人,落实管护职责。根据资产性质分类进行管护,公益性资产,镇村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如光伏电站等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三)运行管理

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者要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优先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优先帮扶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保持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村内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级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

(五)合法处置扶贫资产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对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要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  

三、管护制度

(一)实施主体

项目主管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的后期管护制度并按照管护制度执行。

(二)管护人员选择

由资产权属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选择并及时进行公示,保障群众知情权,人员补助从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三)管护人员职责

根据不同项目,按照实施主体制度的管护制度要求,履行管护责任,确保扶贫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正在实施的合同、协议、方案要在到期后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