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历史专题 > 脱贫攻坚工作专栏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等文件规定,为充分发挥扶贫小额贷款助推脱贫攻坚作用,促使我县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我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方案如下:

    一、贴息对象
    (一)2016年我县“脱贫助力贷”业务开展以来,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向县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致富产业所发放的贫困户个人贷款以及向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带贫主体通过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所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
    (二)2017年8月全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业务以来,根据《河南省扶贫小信贷助推宜阳县脱贫攻坚合作协议(涉农类)》约定,按照贫困户“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带贫企业“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标准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
    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规定:“拟申请贴息单位在贷款到期完全履约结息后向扶贫部门提出申请,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协议落实情况,评审决定。”拟申请贴息的贫困户个人贷款及带贫主体贷款均要求完全履约结息。
    二、贴息标准
    以2017年8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印发之日为界,之前通过“脱贫助力贷”业务发放的贷款,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按照年化不超过5%的比例对贫困户及带贫企业贷款给予贴息;
2017年8月1日之后发生的,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县级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三、贴息流程
    (一)贫困户个人贷款贴息
    贫困户个人贷款贴息由县扶贫办牵头,贫困户个人向所在地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提出申请,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汇总后上报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复核,复核通过的上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扶贫办执行贴息。
    (二)带贫企业贷款贴息
    带贫企业贷款贴息由县金融办牵头,县金融办根据各合作银行提供的带贫企业贷款资料,审核贷款的真实性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县扶贫办,各乡(镇)政府配合县扶贫办审核带贫企业带贫履约情况,扶贫办根据企业带贫协议落实情况,评审决定,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给予贴息。
    其中,主要审核要素包括:
    1.县金融办负责审核贷款额度以及履约结息情况的真实性:每笔贷款必需完整体现带动贫困户户数,按照每户不超过5万元标准,与带贫户数相一致,坚决杜绝贷款额度未足额涵盖带贫户数现象,带贫企业需提供贷款到期完全履约结息的凭证;
    2.县扶贫办负责审核带贫户数以及带贫效能的真实性:带贫企业必须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并完全履行帮扶约定,保证带贫的贫困户完全、真实获得带贫收益,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带贫企业履约情况做好监督监管并配合县扶贫办负责对辖区内被带贫的贫困户收益情况进行统计。
    四、贴息执行
    按照《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规定,经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决定给予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由县扶贫办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决定给予贴息的,金融办负责发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