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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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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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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到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大于20%的深度贫困村、其他非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到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大于20%的深度贫困村、其他非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驻村工作队的组成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驻村工作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也可由定点帮扶单位科级干部或科级后备干部担任,队员主要由县定点帮扶单位和村所在乡镇选派,驻村工作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三章 驻村工作职责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二)配合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制定脱贫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六)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
(九)当好派出单位与所驻村之间的桥梁纽带,积极协调落实好单位联村帮扶的各项措施。
(十)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积极引导党员在致富带富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驻村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收集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并分别报送派出单位、包村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三)牵头落实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以及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助做好脱贫帮扶工作,及时总结上报驻村扶贫工作情况。
(四)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一)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二)配合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制定脱贫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六)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
(九)当好派出单位与所驻村之间的桥梁纽带,积极协调落实好单位联村帮扶的各项措施。
(十)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积极引导党员在致富带富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驻村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收集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并分别报送派出单位、包村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三)牵头落实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以及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助做好脱贫帮扶工作,及时总结上报驻村扶贫工作情况。
(四)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脱贫办)统筹,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做好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村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脱贫办负责宏观管理,采取定期抽查、随机调研等,督查驻村工作队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员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吃在村、干在村、住在村,严格遵守每周“五天四夜”驻村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不得随意请假离岗,如确需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请销假制度,队员请假须由队长批准后报乡(镇)批准。队长请假须经乡(镇)批准后报县脱贫办备案和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县脱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派出单位不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驻村工作队员派出单位书面向县脱贫办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对驻村工作队员予以调整:
(一)因病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五)对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的业务培训主要由乡(镇)党委政府结合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员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吃在村、干在村、住在村,严格遵守每周“五天四夜”驻村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不得随意请假离岗,如确需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请销假制度,队员请假须由队长批准后报乡(镇)批准。队长请假须经乡(镇)批准后报县脱贫办备案和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县脱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派出单位不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驻村工作队员派出单位书面向县脱贫办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对驻村工作队员予以调整:
(一)因病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五)对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的业务培训主要由乡(镇)党委政府结合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脱贫办、县人社局和乡镇组织实施。驻村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每年按驻村队员总数的20%确定优秀等次,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不占派出单位和派驻乡镇指标。
第十二条 把驻村工作作为培养优秀后备干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驻村干部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每年底,由县委组织部、县脱贫办、县人社局和乡镇组成考核组,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
(一)到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驻村工作队成员依次述职,全体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测评,年度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限期进行整改;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组进行实地察看和查阅有关资料,对照目标要求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宜阳县驻村帮扶干部考核办法考评细则》得分评价工作等次,得分在90 分以上为优秀,60—9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组听取乡镇、村“两委”对驻村工作队的考核意见。征询派出单位和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专项督查、群众测评、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先提出考评意见、考核等次,再由县委组织部综合复评,审定考核等次。
(五) 每年评选出10 佳优秀驻村工作队员,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干部档案,并给予现金奖励2000 元。
(六)综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七) 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驻村工作队员进行召回,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每年按驻村队员总数的20%确定优秀等次,驻村干部年度考核不占派出单位和派驻乡镇指标。
第十二条 把驻村工作作为培养优秀后备干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驻村干部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每年底,由县委组织部、县脱贫办、县人社局和乡镇组成考核组,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
(一)到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驻村工作队成员依次述职,全体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测评,年度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限期进行整改;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组进行实地察看和查阅有关资料,对照目标要求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宜阳县驻村帮扶干部考核办法考评细则》得分评价工作等次,得分在90 分以上为优秀,60—9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组听取乡镇、村“两委”对驻村工作队的考核意见。征询派出单位和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专项督查、群众测评、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先提出考评意见、考核等次,再由县委组织部综合复评,审定考核等次。
(五) 每年评选出10 佳优秀驻村工作队员,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干部档案,并给予现金奖励2000 元。
(六)综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七) 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驻村工作队员进行召回,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驻村工作队员在驻村期间由派出单位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50元予以补助。县脱贫办每年统一组织驻村干部健康体检,办理驻村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乡镇、村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县脱贫办建立驻村工作队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布置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驻村工作队的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驻村工作队队员派出单位要从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工作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对驻村工作队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在县内外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县脱贫办建立驻村工作队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布置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驻村工作队的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驻村工作队队员派出单位要从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工作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对驻村工作队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在县内外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推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