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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工商局2016年“双十一”购物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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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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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即将来临,各大网商、商场已经提前开始宣传、布局,以各种优惠、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购物,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身需要科学、合理购物,切勿盲目、冲动消费。
一、提防价格猫腻、切忌冲动消费。“双十一”期间,商家会纷纷推出优惠活动,以降价、打折、满减、送赠品、抽奖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但有些商家会在活动前先抬高商品原价然后再优惠,造成降价幅度较大的假象,消费者容易在“巨大”优惠诱导下冲动购物,有些商品打完折后甚至比活动前价格还要高。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提前记录价格进行对比,不要轻易被低折扣迷惑,防止价格猫腻。
二、注重质量保障、商家信誉。“双十一”期间,各大网商纷纷开始“秒杀”、“抢购”活动,促销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但也有一些不良商家趁机抛售劣质、滞销、尾货产品,浑水摸鱼,消费者在选购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所购买的商品信息、商品质量、送货安装范围等内容,仔细查看消费者对商品的购买评价,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购买。
三、谨慎交纳定金。“双十一”到来之前,不少商家会以交定金可在“双十一”当天享受低价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进行预订,并注明定金不可退回,很多消费者在交完定金后又后悔了,或发现同款商品在其它商家售价更低,要求退还定金时与商家产生纠纷。在此提醒消费者,交纳定金前一定要货比三家、三思而后行,切不可冲动消费。
四、问清快递送货时间。由于“双十一” 期间网商活动优惠力度较大,很多消费者都集中在“双十一”购买所需物品,造成商家销售量成倍增长,因此送货时间必然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家具等大件商品甚至延迟到次年初才能送货,在此提醒消费者急需的物品最好提前购买,了解清楚店家“双十一”期间快递发货时间,如遇商家违约可依法维权。
五、运用好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此提醒消费者,网购前要考虑好可能面临的退货费用问题,跟商家有约定的要留存证据,不要相信口头承诺,没有约定的最好购买运费险,降低退货时承担运费的风险。
六、注意留存消费凭证。消费者在购物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要保留好购物小票、网购订单信息或其它消费凭证,以及商家宣传单(宣传海报)、商品交易(订单)页面和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消费证据,网购最好对促销页面进行截屏,并索取有效购物凭证或发票,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