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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存在“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位置,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的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的装置,未设置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六、对饭店、网吧、美容、娱乐场所内设置包间、休息室变相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留宿人员,对住宿部位一律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七、对非法液化气充装点、作坊式化工加工点、小炼油化工厂等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八、对电动自行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以及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处罚。

  九、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一律依法责令拆除。

  十、对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 一律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