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守护辖区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花果山乡实际,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擅自开展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重点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探矿名义变相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厉查处私自进入废弃矿洞实施“洗洞”“堆浸”,利用已关闭或废弃矿井非法开采的行为;严肃整治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或以矿山环境治理、土地整理等名义实施盗采的行为。
三、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擅自占用耕地林地堆放矿产品,造成土地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限期完成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盗采活动中使用的工具、运输车辆、设备及采出的矿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处置;非法盗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乡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县级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破坏价值达10万元及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辖区内矿产品加工企业若购买非法盗采矿产品,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关停;对明知是非法矿产品及其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盗采的劳务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盗采,或存在包庇纵容、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行为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七、为盗采活动提供火工用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盗采活动提供生产运输工具、电力设施或场地堆存矿产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
八、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广大群众对辖区内违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矿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监督举报方式:
花果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379-68999003;
电子邮箱:mcxzf@126.com
花果山乡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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