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5〕148号的公示

日期:2025-12-12来源: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监处罚〔2025〕148号

当事人:宜阳县香鹿山镇夏街村卫生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109J**********

住所(住址):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户安民

身份证件号码:410327**********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常战军、楚利阳在宜阳县香鹿山镇夏街村卫生所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药房南侧药品柜上摆放有涉嫌正在使用注射用药品三盒,均已开封,其中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一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3519,生产企业:安微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3012,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10支/盒,已用7支,剩余3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一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5235,生产企业: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72302171,生产日期:2023年2月17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10支/盒,已用2支,剩余8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一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780,生产企业:开封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100501,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4日,10支/盒,已用3支,剩余7支),以上药品均已超过有效使用日期,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使用日期药品,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药品予以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经查,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常战军、楚利阳在宜阳县香鹿山镇夏街村卫生所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药房南侧药品柜上摆放有涉嫌正在使用注射用药品三盒,均已开封,以上药品均已超过有效使用日期,经进一步查证,以上药品均是从宜阳县医药公司购进,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是2023年12月18日购进的,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22元/盒(10支装),已经使用了9盒零7支,剩余3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是2024年1月2日购进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购进20盒,购进价格10.3元/盒(10支装),已经使用19盒零2支,剩余8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同批次共购进20盒,购进价格5元/盒(10支装),已经使用19盒零3支,剩余7支,因现在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所以售出价格与购进价格一样。因当事未建立使用台帐,货值金额按检查发现的过期药品计算,货值金额18.3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情况及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情况及事实;

5.实物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使用日期药品的种类及数量;

6.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的存放地点。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使用日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豫药监法〔2024〕5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处理,符合从轻处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1.3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025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市监罚告〔2025〕1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减轻处罚,经复核,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3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8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7支;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宜阳县财政局专户(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61220115000016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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