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土告〔2025〕42号
2025年10月23日,宜阳县2024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822号),同意征收集体农用地0.428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锦屏镇杨店村和周村,用地四至范围:北至红旗大道东延,南至杨店村、周村耕地,西至林地,东至周村耕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锦屏镇杨店村集体农用地0.0805公顷(耕地0.0805公顷),周村集体农用地0.3476公顷(耕地0.347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锦屏镇杨店村 | 0.0805 | 4103270201 | 67.2 |
锦屏镇周村 | 0.3476 | 4103270201 | 67.2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2.47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三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8820258—6400
2025年12月5日
豫公网安备410327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