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5〕135号的公示

日期:2025-12-12来源: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市监处罚〔2025〕135号

 

当事人: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

住所(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娜娜

身份证件号码:410327************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地面上发现正在使用的食用油(打开已使用),标签上显示品名:一级大豆油,执行标准,GB1535-2017,原料产地:巴西,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生产日期:2025.08.20,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名称:洛阳市红金鱼油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水口工业园18号厂房。上述产品属于转基因类食品原料,而该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查,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地面上发现正在使用的食用油(打开已使用),标签上显示品名:一级大豆油,执行标准,GB1535-2017,原料产地:巴西,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生产日期:2025.08.20,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名称:洛阳市红金鱼油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水口工业园18号厂房。上述产品属于转基因类食品原料,而该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由于该店使用大豆油主要是做辣椒油使用,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由于购进价160一桶共36斤,故货值金额为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使用转基因食品进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使用转基因食品进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事实

4.照片3张,证明证明当事人使用转基因食品进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事实

2025年0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市监罚告〔2025〕1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大豆油一桶(30斤);2、罚款5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大豆油一桶(30斤);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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