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产品流入市场。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须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检疫,开具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必须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二、严禁未备案车辆和人员从事动物运输活动。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须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三、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四、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反者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病死动物随意处置行为。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买卖、丢弃、处置。
六、对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猪私屠滥宰、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购买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的猪肉,拒绝购买 “私宰肉”,不购买证章不全的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社会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 0379-68877751 68773110
宜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6日
豫公网安备410327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