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灵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提交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申请,根据《洛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度)》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乙方主动提出且经甲方同意的”管理规定,现终止宜阳县灵兰堂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宜阳县城关镇形翼龙南侧冠宇水晶城2幢27号)的医疗保障定点资格,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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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