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水罚决字〔2025〕第3号
☑单位名称:宜阳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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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后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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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我单位接宜阳县政府督导组交办水利局通知:关于宜阳县“滨河苑小区”涉嫌在城市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自备井”一事。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宜阳县锦屏镇健康东路中段“滨河苑小区”院内,擅自取用地下水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宜阳县水利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向你(单位)受委托人“李向阳”送达了《宜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水罚先告字〔2025〕第3号)。宜阳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1月26日向宜阳县水利局递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依法公开听证。
经听证复核与集体讨论,你(单位)取水用于小区公共绿化、非经营性牟利,取水量较小,主动拆除取水设施、积极配合调查并按期整改,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情形,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宜阳县水利局决定对宜阳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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