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具体事项 | 法律或政策依据 | |
1 |
一、涉企收费方面 | 禁止将收费与行政许可捆绑,不缴费就不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
2 | 禁止擅自提高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扩大收费 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 条 | |
3 | 禁止拆分合规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 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 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 |
4 | 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财政收入项目,禁 止继续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 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 |
5 | 对已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禁止依照 原定标准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 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 |
6 | 禁止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以指定服 务、强制服务等手段收取中介服务费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 | |
7 |
二、涉企 行政处罚 方面 | 禁止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 |
8 | 禁止超出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 | |
9 |
禁止无法定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 |
10 |
禁止委托个人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 织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 |
11 |
委托行政处罚的事项禁止超出规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 |
12 | 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禁止超出委托范围实 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 |
13 | 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时禁止实施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
14 | 禁止将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行 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七 条 |
15 |
二、涉企 行政处罚 方面 | 禁止将内部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行 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七 条 |
16 | 禁止超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幅度实施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十六 条 | |
17 |
禁止不考虑违法行为实际危害后果,随意 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的指导意见》 | |
18 | 禁止对已经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的指导意见》 | |
19 | 符合行政执法“四张清单”情形,应当依法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不得无正当理 由不予适用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的指导意见》 | |
20 |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仅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的指导意见》 | |
21 |
罚款收缴后,应当及时核查违法行为是否 得到纠正,不得一罚了之、放任不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的指导意见》 |
22 |
二、涉企 行政处罚 方面 | 禁止在缺乏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 下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 六条 |
23 |
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
24 |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下 参与案件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
25 | 不得在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 由、依据及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
26 |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 十二条 | |
27 | 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
28 |
禁止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等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 | |
29 |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法使用专用票 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 |
30 |
三、涉企 行政检查 方面 |
禁止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31 | 禁止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 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
32 | 禁止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
33 |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违反公布的事项标准 及规定程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
34 |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部署专项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
35 | 专项检查禁止采取全覆盖、无差别方式开 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
36 |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可以合并实施的行政 检查应当合并,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37 |
三、涉企 行政检查 方面 |
行政检查频次不得超出公布的频次上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38 |
行政执法部门进入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进 行检查的,必须落实“扫码入企”要求,禁 止不扫码即入企,严禁以观摩、考察、调研 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 《全省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深化整治标准工作 指引》 | |
39 | 入企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 进行音像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作记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
40 | 行政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指导企 业纠正,不得只检查不指导,严禁养鱼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 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 |
41 |
四、涉企 行政强制 方面 | 禁止委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
42 |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扣 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
43 |
四、涉企 行政强制 方面 | 禁止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 物等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
44 | 禁止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 必需品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 |
45 | 禁止对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 |
46 | 不得在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依据 及救济权利,或当事人不到场时未邀请见 证人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 四条 | |
47 | 不得在未依法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或当事人不到场时未邀请见证人到场 的情况下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 四条 | |
48 | 查封、扣押物品必须建立登记台账,做到 交接清楚、账实相符;严禁无台账、交接 混乱或财物与登记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六条 | |
49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等财物,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 |
50 | 禁止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等 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
51 |
四、涉企 行政强制 方面 |
禁止违规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等 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52 |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解除; 确需延长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严禁 超期控制当事人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
53 |
五、涉企 异地行政 执法方面 |
未经履行协作手续,或者在管辖争议解决 前,不得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 |
54 |
在异地行政执法中,禁止超越法定权限或 者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 |
55 |
五、涉企 异地行政 执法方面 |
未履行法定协作手续、审批程序和告知义 务时,禁止擅自对异地企业财产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
56 | 禁止违规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 |
57 | 严禁通过诱导外地企业或者个人在本辖 区实施违法行为等方式,非法建立管辖关 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四 十六条 | |
58 | 禁止在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上级指定的情 况下,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 | |
59 |
六、趋利 性执法方 面 |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部门利益与罚没收 入挂钩或变相挂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60 |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考核考评结果与罚 没收入挂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61 |
六、趋利 性执法方 面 |
禁止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62 |
禁止同一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 法事项标准不一、要求各异,造成企业、 群众负担增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
63 |
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以内部规定、技术标准、 操作指引等形式变相设置执法标准,增加 企业、群众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 | |
64 |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应当合理、统一,不得 因裁量基准设置不当导致执法结果畸轻 畸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
65 |
七、行政 执法纪律 规定 |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禁止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程序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八 条 |
66 |
禁止在行政执法中掺杂个人私利,徇私枉 法、滥用职权、超越权限处理公务 |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
67 | 禁止利用行政执法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 对象或本人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 |
68 |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被管理的企业的 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
69 |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被管理的企业提 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70 |
七、行政 执法纪律 规定 |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由被管理的企业支付 消费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 |
71 |
严禁行政执法部门违反行刑衔接有关规 定,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 条、第十一条 | |
72 |
严禁泄露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企业经营数据及个人隐私 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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