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水罚决字〔2026〕第4号
个人姓名: 石治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3271984★★★★ 7630
住址:河南省宜阳县董王庄乡方村5组
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对“石治国”未经批准私自采挖砂石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2026年2月9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伊河支流凤阳河宜阳县董王庄镇方村段河道内使用神钢牌85型挖掘机违规采挖砂石。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在我县水利局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宜阳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宜)水罚责停〔2026〕第3号;《宜阳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水罚责改〔2026〕第3号,当事人收到文书后,已按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
你的违法证据有:1.石治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身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董王庄镇方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存在非法采挖砂的事实。3.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宜发改价认(行)字〔2026〕第0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你非法采砂(过筛毛料)涉案价值。4.整改复查现场照片,证明你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综上,你在接到宜阳县水利局执法文书后,停止了违法行为,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另结合你在同一河道地点,多次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采挖砂石的违法事实,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水利局
2026年5月29日
豫公网安备410327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