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6-03来源:

(宜)水罚决字〔2026〕第5号

 

个人姓名:   谷帅楠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3271994 ☆☆☆☆1015  

住址: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河下村13组102号        

2026年5月22日你利用“宜阳县焦涧河老金洞至石门段治理工程”现场负责人的身份,未经公司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6年5月22日在洛河支流宜阳县莲庄镇焦涧河石门东桥上游700米处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料。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2026年5月23日宜阳县水利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依法并对你下发“《宜阳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宜)水罚责停〔2026〕第4号;《宜阳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水罚责改〔2026〕第4号”后,你又于2026年5月24日夜间,再次于同一地点河道内组织非法采挖外运砂石料的行为,严重违反《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你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洛阳增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在职证明原件,证明主体资格身份。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你非法盗采砂石的事实。3.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后现场照片照片、洛阳增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你作出的处罚决定复印件及该公司向宜阳县水利局作出的保证书原件,证明当事人按期进行整改的情况。

综上,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三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宜阳县水利局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水利局

                                                         2026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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