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水罚决字〔2026〕第6号
单位名称: 洛阳增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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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路国贸大厦12楼1216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砂石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仅持有“宜阳县水利局关于宜阳县焦涧河老金洞至石门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未办理河道采砂相关许可手续,未编制河道疏浚砂石处置专项方案,擅自在宜阳县洛河支流焦涧河莲庄镇石门东桥上游700米处河道内实施采挖砂石外运。且施工期间仅对河道砂石进行采挖、外运处置,未实际开展河道治理主体施工内容;根据“豫水河【2021】3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洛河办函【2021】33号《洛阳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疏泼砂综合利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26年6月10日,宜阳县水利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宜阳县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宜)水罚责停〔2026〕第6号、《宜阳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水罚责改〔2026〕第6号,你(单位)收到文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按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砂石案证据有:1.洛阳增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身份。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砂石的事实。3.整改后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整改的事实。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水利局
2026年7月13日
豫公网安备410327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