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水罚决字〔2026〕第7号
个人姓名: 刘浪波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271991☆☆☆☆1036
住址: 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12组681号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日对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7月2凌晨,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洛河宜阳县莲庄镇滨河南路鲍窰桥段下游200米处河道内组织实施了非法采砂。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同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下达“《宜阳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宜)水罚责停〔2026〕第7号;《宜阳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水罚责改〔2026〕第7号”,你收到文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按要求整改完毕。
你涉嫌非法采砂的证据有:1.刘浪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身份。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你组织非法采砂的事实。3.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后现场照片,证明你按期进行整改的情况。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水利局
2026年7月1日
豫公网安备410327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