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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刚

  你因骗取消费者费用而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欺诈行为被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罚字〔2020192号)。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罚字〔20201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决定。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16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